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更新时间:2022-04-04 21:44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应是依法支付一定费用的制度。各国均确立了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曾长期存在土地无偿使用的不合理状况。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第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此之前,经济特区曾试行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税;对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使用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用地者需支付补偿与恢复整治费。土地有偿使用是运用经济杠杆,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方针,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1989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划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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