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9 14:29
土地管理部门是依法主管土地保护、开发、利用统一管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是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它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拟订和贯彻、执行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登记和发证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国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等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都设置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层,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征收土地登记费的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土地登记费的征管作了明确规定。
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 000平方米(含2 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 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④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⑤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⑥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⑦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⑧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3)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份最高不超过8元。
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取,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1)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2)土地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并相应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可收取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注册登记、发证费;土地界址点、界址线没有发生变化,只收取权属调查费和注册登记、发证费。
(3)对属于单纯进行注册登记、发证的或换发证书的,只收取注册登记、发证费和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