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21 15:05
sacramental按照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礼仪》宪章的话:「就是模仿圣事而设立的一些记号,用以表示某些效果,尤其是灵性的效果,并以教会的转祷而获得」(SC 60)。此定义与《圣教法典》(1166-1172号)的大致相同,用「记号」一词有效的排除了太物质化的观念。在圣仪之下,《圣教法典》列举了祝圣(consecration and dedication)和祝福(blessing),此外还包括驱魔。按照《礼仪》宪章的看法,圣仪应该与圣事,更具体地说,应该与逾越奥迹有关。此说法特别强调圣仪与圣事的关系,如祝圣圣水与圣洗圣事的关系,圣灰礼仪与悔罪圣事的关系。圣仪由教会所设立(SC 60)。《礼仪》宪章还考虑修订旧式圣仪,增添新式圣仪,以符合现代的需要(SC 79),而这端赖地方教会的主动性,并且须得到宗座的认可(SC 63)。
概念说明
《圣教法典》规定施行圣仪时应使用适当的礼节和经文(1167号),圣物应该受到尊重(1171号)。《礼仪》宪章则强调使用本地语言施行圣仪,及信友主动参与的重要性。
《礼仪》宪章(SC 79)及《教会法典》(1168号)指出圣仪的执行者一般来说须是圣职人员,一些圣仪在主教的允许下,有适当资格的教友,亦可施行圣仪。至于领受圣仪的人,《圣教法典》(1170号)则指出可以是天主教徒、慕道者、以及(在某些限制下)非天主教徒。
简史
圣仪的历史比起它在神学上明显的讨论要古老的多。有部份圣仪,如祝福,在圣经中已有很明显的基础。此外,教父们对礼仪象征的看法,以及他们对圣事(mysterium,或sacramentum)的见解,也很值得注意。
十二世纪圣事神学的解释有助于圣仪关念的发展。有人提出「主要圣事」的看法,此举已暗示:还有其他有圣事因素的记号。圣维克多的许果(Hugo of St. Victor, 1096-1141)把圣事分成三类:其中有些为救恩是必须的,有些是要增加救恩,也有些是准备救恩的。此分法后来也影响了一些教律专家。 至于第一个把 「圣仪」此词汇用在神学上的则是彼得隆巴(P. Lombard, 约1095-1160),由于他的影响,这名词不久便确立了。
到了中世纪末,圣仪得到更有系统的处理,如苏亚雷(Fr. Suérez, 1548-1619)便在他的《论圣事》中特别讨论圣仪。到了十九、二十世纪,更发展成专论;多位神学家都着有《论圣仪》。其中讨论的一些问题,如它的制定(可能有些来自基督?),它的原因(事效ex opere operato,或人效ex opere operantis),它的后果(现恩,小罪的赦免,罪罚的免除,保卫抵抗恶魔的影响)等等。礼仪运动的结果对圣仪的诠释更深刻了。今天的问题也许是:世俗化的步伐对圣仪的理论和实施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圣仪的施行
在牧灵上,圣仪的施行,可能因人而异,亦可能因地方教会的个别需要而有所不同。改革必须努力取消一些无意义的符号,要注意程序之简化、创造性的更新、真正有力的象征的取用等等。至于实际如何执行,则必须视个别教会的需要而定。
帝王的威仪。亦用为天子的代称。《文选·颜延之》:“金驾揔驷,圣仪载伫。” 吕向 注:“圣仪,天子也。”《旧唐书·音乐志四》:“送文迎武递参差,一始一终光圣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