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阶级

更新时间:2024-10-29 19:35

地主阶级,一般指封建社会领主制经济下的一切大土地所有者,如封建领主亦称地主。 地主制经济以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典型。中国的封建地主对自有土地采取多种经营形式:有的是由自己雇工的形式;而主要的是将土地分与他人经营,采取以地租依附农佃农的形式。依附农在历代有私属徒、部曲佃仆等类型;佃农在历代有佃客庄户田客佃户等别称。唐宋以后,分租给佃农的形式逐渐排斥和代替依附农形式,成为地主制经营中的典型形式。

概念介绍

地主阶级是地主制经济下主要的统治阶级。它具有按封建等级制度划分的阶层。在中国,地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有具有较高社会地位、享有政治特权的世族地主、缙绅地主,他们凭借世袭的或非世袭的地位和特权,占有或强占、强买土地。他们隐瞒地产,少纳或转嫁田赋;并常合法地或非法地庇荫亲族和其他丁口

②有社会地位较低、没有政治特权的庶民地主。他们主要是中小地主。他们既受豪强地主欺凌,又凭借财势,勾结官府,欺压乡民。由于土地可以买卖,地主阶级的成份常有变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在人数上的优势增大。在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后,工商业者购买土地,出现工商业地主。

分类说明

大地主阶级

顾名思义,是指集中了大量土地、拥有巨大的农业生产资料和财富的地主阶级。

小资产阶级

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社会集团。主要包括中农小手工业者、小商人、自由职业者等。小资产阶级占有一小部分生产资料或少量财产,一般既不受剥削也不剥削别人,主要靠自己的劳动为生。但是,其中有一小部分有轻微的剥削。

大资产阶级

概念可以套用小资产阶级,简单来说就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大规模雇用劳动为基础的社会集团。出现在封建阶段后期,是地主阶级的奠基人。

他们三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大地主阶级在本质上属于落后于资产阶级的阶级,是封建生产关系下的阶级,并不能推动社会进步。但其拥有的财富巨大,由于社会变化和自身原因可以转变为资产阶级,乃至大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有其独特的两面性,既要求打破地主土地私有制,又害怕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保留适度的市场封闭。所以,他们可能转变成中产阶级,也可能沦为破产平民。

地主制经济

中国封建制生产方式的主要形式。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得到长期的充分的发展,具有典型性

领主制经济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另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否有过,学术界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西周或稍后的春秋时期的经济是领主制经济。井田制就是它的土地制度经济组织形式。古籍中的“庶人”就是农奴,他们以“助”的形式向封建领主缴纳劳役地租。春秋以后,这种领主制经济逐步转化为地主制经济。有人认为,西周时期仍是奴隶社会,实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和“田里不鬻”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就是这种土地制度的经营形式。春秋以后,这种奴隶制逐渐为土地私有的地主制经济所代替。

阶级特征

中国地主制经济是在生产力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它的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小农经营和实物地租。春秋战国之际,铁制农具和牛耕的使用、推广,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个体劳动提供了充足的物质条件,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买卖从此合法化。从秦汉到隋唐,历代封建王朝除了对贵族官吏赏赐土地之外,并实行占田均田等制度,土地买卖虽一直流行,但受到一定限制。宋代不立田制,土地买卖日益普遍。由于存在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始终成为社会动乱的一个经济根源。但是,一部分商人买土地而成为地主,形成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紧密结合,缓和了土地权和货币权的矛盾。一部分农民可以买土地而成为自耕农地主,也给地主制经济注入了活力,这都有利于它的延续。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伴随着这种买卖制度发展到某种极限程度,农民没有办法再生存下去,所以会有旧封建王朝的覆灭和新封建王朝的重建。而一旦有新的有足够势力的新阶级出现,就会把这种经济关系颠覆,而建立资产主义的生产关系

租佃制度

封建地主对自己占有的土地,除采取剥削僮奴或雇工的形式自己经营之外,主要是将土地分租给农民耕种,以收取地租。魏晋南北朝时期,佃客和部曲等依附农,作为租佃农民的一种类型,占居主导地位。他们同地主具有较严格的依附关系,“客皆注家籍”,荫庇于地主。他们要获得自由,必须经过放免和自赎等手续。唐中叶以后,佃客阶层日益扩大。北宋间,他们获得了国家编户的地位,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有了一定的迁徙、佃田和退佃的自由。这种有别于依附农的佃农,从此在租佃关系中占居主导地位。明清时期,随着定额租制和永佃制的发展,佃农摆脱了地主对生产活动的干预,可以合理地安排生产,灵活地利用自己一家的劳动力,经营独立性相对扩大。加以押租制的流行,佃农与地主之间,已向“交租之外,两不相问”的契约关系过渡。

封建地租

封建地主向农民收取以谷物为主的实物地租秦汉时期,地主“分田劫假”,农民“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魏晋南北朝时期,“佃谷皆与大家量分”,普遍盛行分成租制。唐代定额租制虽也早见,但仅行于军屯,经过宋明两代的发展,特别是到清代,定额租制终于取代分成租制而占居主导地位。分成租制是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相联系的。以对分制最为普遍,即佃农将谷物收获量的五成交给地主;当然也有高于或低于五成的。定额租制以农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的稳产为前提。定额租的数量一般按正常年景谷物收获量的五成来确定;从长期平均来看,要大于分成租数量。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谷物亩产量提高,复种面积增加,商品性农作物和家庭手工业的扩大,地租在佃农家庭经济收入中的比重却会下降,这就有利于调动佃农的生产积极性

佃农耕作

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农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佃农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分散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特别是男耕女织,构成了基本上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上述封建生产关系的一系列调整,佃农生产中的商品部分逐步扩大,形成了不同程度的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这更有利于佃农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更有利于佃农家庭经济的充实。

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必须有比较完备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如耕牛、农具、籽种、口粮和住屋等等。这种佃农开始是不多的。唐代的佃农,往往要靠地主“贷其种食,赁其田庐”,自有耕牛的更少。经过宋明两代的发展,到了清代,完全意义的佃农显著增多。分成租制是与佃农拥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够完备相联系的,定额租制则是与佃农拥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比较完备相联系的。清代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转化,就是具有完全意义的佃农大量出现的反映。

社会地位

地主阶级是地主制经济下的主要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地主阶级中具有较高社会地位、享有政治特权的阶层,汉魏时称为豪强地主,隋唐时称为世族地主,宋代称形势户,明清时称为缙绅地主。他们的出现是封建等级制度的反映。他们凭借权势,占有或强占强买土地,隐瞒田产,少纳田赋,或用飞洒、诡寄、虚悬等办法,把田赋负担转嫁给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他们利用免徭役的特权荫庇亲属以及佃客。一些农民为了避免繁重的差役勒索也依附于他们,以致出现“百家合户,千丁共籍”的现象。他们是地主阶级中更保守、腐朽和反动的阶层。

地主阶级中又有社会地位较低、没有政治特权的阶层,这些地主一般称庶民地主。他们以中小地主为多,但也有大户。他们既受豪强地主欺凌,却又凭借财势,勾结官府,武断乡曲,欺压农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在人数上扩大,并且出现着重从经济势力即占有土地的数量来衡量地主社会地位的趋势。

阶级矛盾

地主和农民是地主制经济下的两大对抗阶级。中国历代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就是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在政治上压迫农民,又通过赋税和徭役从经济上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它为维护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采取垦荒、兴修水利仓储赈恤蠲免政策措施,也在客观上有利于农民。当地主与农民之间阶级矛盾尖锐化的时候,特别是由于封建政权的苛征暴敛,往往爆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是以规模大、次数多著称的。每一次重要的农民起义都不同程度地打击了地主阶级,推动了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延续性

中国地主制经济经过长期的充分的发展,具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它的内部经济结构,如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的剥削传统,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的自然经济,是异常坚固的。它的宗法制度中央集权官僚制度和完备的封建思想体系也举世闻名。这种充分发展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较大的适应能力,对调节社会矛盾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从而能够延长地主制经济的寿命,导致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