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号

更新时间:2024-06-28 21:22

地号为台湾地籍用语,指土地的编号。地号主要用于不动产登记,由地政单位制订、管理。与地籍的地号相对,户籍系利用门牌号码作为编号。地号与门牌号之间通常没有规律,需要制作对照表。

编号规律

土地的编号,法源为《土地法》第40条:“地籍整理以直辖市或县(市)为单位,直辖

市或县(市)分区,区内分段,段内分宗,按宗编号。”

因此,完整的地号,形式为“○○市△△区□□段××地号”。有些地区有“小段”的设置,例如台南孔子庙,其地号为“台南市中西区幸段二小段48地号”。

地号成本

地号成本指农业生产单位进行各种农作物田间试验(包括丰产试验、品种试验、栽培试验等)时,按耕地编号,逐丘(块)计算的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地号成本记录一般与田间试验观察记录结合在一起,构成田间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地号基本情况(如土地面积、土质、前茬作物、作物单产指标)、田间操作情况(如整地、施肥、播种、育秧、移栽、灌溉、中耕、病虫害防治等)、作物生长发育情况(如出苗期、分蘖期、拔节期、抽穗期、开花期、成熟期)、成本消耗情况(如种籽、肥料、农药、人力作业费、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其他直接费、共同生产费、企业管理费),以及实际产量等。为计算地号成本,在各有关原始凭证上必须分别注明耕地编号。地号成本一般利用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资料在帐外进行核算。通过对地号成本的分析,可以总结经验,找出各种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

不同要求

对地籍要素编号的目的是区别不同权属单元的地理位置及其属性。城镇土地登记登记的主要土权利类型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设立的土地他项权利。由于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设立的土地权利,土地他项权利的存在离不开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土地他项权利对应的土地使用范围与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土地使用范围是一致的。因此城镇地籍编号只要满足土地使用权在实地上辨认和实地与图册吻合的需要即可。然而,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不仅要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还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宗地在平面上来说都是土地所有权宗的一个子集,在一个所有权宗地范围内存在若干个土地使用权宗;除此以外,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利进行登记的时候,由于农村存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文错的情况,因此,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时又不可能孤立的只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在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时必然要考虑国有土地登记的需要或者同时要登记农村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需要。因为城镇土地利用与农村土地利用方式不一样、土地使用制度存在着差别,城镇土地使用权流转深度要比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速度快、城镇土地交易的宗地数量要比农村土地交易的宗地数量多,这些不同对地籍编号有着不同的要求。

农村地号

地号是联系物理意义上的宗地与概念意义上的宗地的桥梁,科学编排地号对于土地信息管理和有效维护土地产权有着重要意义。在城镇地籍中,土地登记的权属类型为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两种,并且在城镇土地权利体系中,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设立的土地权利,因此对宗地编号时只要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来处理即可以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然而,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登记的土地权利不仅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而且还有土地所有权,这是有别于城镇土地登记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城镇地号编排的方法注定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地号编排的需要。并且在我国农村正在逐步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原有的地籍编号只是对土地所有权宗的编排,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地籍编号加以考虑,面对我国农村土地登记的新形式与新需要,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中的地号编排问题进行超前性的理论探讨。

地号编排无论从土地产权确定和维护还是从土地管理的需要来说都是必要的,以区别不同地籍单元的地理位置及其属性。地号编排主要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宗地的编号,二是对宗地界址点的编号。

宗地号

按照政府通行的土地登记范围,在工作用图上根据地籍编号原则对每一宗地进行的编号。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规定: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地号统一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号。

宗地界址点号

在地籍调查中,宗地的界址点编号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界址点编号的使用范围广泛,在地籍调查表中的宗地四至、界址标示、界址线签字盖章各栏目中及宗地草图上都要用到,还有在地籍图、宗地图上也要注记界址点号,其次,还有一个隐含的往往被忽视的重要作用,就是界址点编号是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权属调查工作而得到的成果之一,是沟通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桥梁,界址点的编号纳入地籍编码系统后,为界址点数据的建立、宗地面积计算等内业数据处理提供极大的方便,也为数字地籍图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实质上讲,地籍图是为地籍管理服务的,宗地界址点坐标远较地籍图重要。地籍图是界址点及其它地物的形象化反映,为了使图上界址点与界址点坐标相互对应,点号就成了重要的桥梁。另外,界址点号是联系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的枢纽。按图幅或街坊统一的界址点编号具有地籍编码的作用,为地籍测量外业数据采集尤其是自动采集带来了极大方便。编码主要具有方便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用于计算机处理的作用。具体地讲,编码具有识别点的类型、点间的拓扑关系和检索该点的坐标等主要作用。

发展历史

清领时期

清领时期清丈的鱼鳞图册台湾在明、清时期,逐渐形成一种称为“堡、里”的地方自治行政区域。通常数个聚落(称为街、庄、社) 形成一堡。堡里与街庄社配合使用,可用来作为指示位置。然而,这套系统并没有明确的空间界线,因此会产生“介于两庄之间的土地,究竟是属于A庄还是B庄”的疑问。刘铭传接任台湾巡抚后,实施“土地清丈”,并于1886年(光绪12年)在台北、台南成立“清赋总局”统筹规划,是台湾整理地籍之开端。随着清丈进行,各堡里、街庄之间划定较为明确的界线。清丈绘制的《鱼鳞图册》,使用当时的区划制度,以“堡里-街庄”两层区划,加上地号描述土地位置。例如右图为大加蚋堡牛埔庄的图册,每块土地均有编号。而某些街庄,可能会再分成数个“土名”。

日据时期

进入日据时期后,清丈图册因战乱,多有丧失。为了掌握殖民地,日人在1898年(明治31年)7月17日公布《台湾土地调查规则》,由1900年4月开始,费时五年,于1904年2月完成土地调查事业。

1904年土地调查事业确定了地号(当时称地番)与其界线。日人继承清代“堡里-街庄”的区划制度。日据时期50年,地号维持相当稳定,甚至现今台湾多数地区的地号,多能直接追溯至当年的调查。由于采用了比日本本土的更先进的测量技术,因此至今仍在使用这些100年前制作的地籍资料。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日据时期与当时的日本本土一样,直接将地籍地号作为户籍住址使用,并没有现代的门牌号码系统。

1920年地方制度改正,废除堡里,并将街庄更名大字、土名更名小字,若干地名也有变更。另外,由1916年开始,台南台中、阿缑(屏东)、台北基隆嘉义新竹等市街,先后实施町名改正。也就是配合都市计划,以新辟的道路为中心,重划为数个“町”(层级等于大字)、下设丁目(层级等于小字),并重编地番。易言之,都市是日据时期地番改变最剧烈的地域。

战后初期战后,国民政府引入门牌号码,户籍及日常生活改使用道路与门牌,地号则退居纯粹地籍用途。1952年,台湾省政府颁布《各县市日式地名更改要点》,其中第二点第三项,规定:“大字”改为“段”,“字”改为“小段”。原表示大字范围之“町”字及表示小字范围之“丁目”二字,一律改换为“段”及“小段”。此后各县市陆续配合改正。举例而言:台南孔子庙原位于“幸町二丁目48番地”,1953年3月市府公布改换后,更为“幸段二小段48地号”。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台湾省各县市日式地名更改要点另外,也有一部分名称,由于属《要点》第一条中“有伸扬日本国威者、有纪念日人者、显为日式名称者”,而被更名。例如台北市在1953年1月公布地名更改,其中大和町,被更名“抚台段”。

地籍图重测

台湾日据时期测绘之地籍原图,原蒐藏于总督府,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遭炸毁。战后,以日据时期地籍原图描绘裱装而成之副图办理地籍管理。

由于地籍图使用超过百年,纸张多有伸缩、破损。且因土地分割、地形变迁、边界变动等影响,以及现代要求更精确之亡例尺,政府遂开始进行重测。

重测后的地籍,可能会伴随着重编地号、增删地段,因此需要查表才能暸解新旧地号的变动。各县市政府均在线上提供“新旧地建号对照”系统,供查询地号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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