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证明

更新时间:2023-09-03 13:35

地址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对地址信息提供的一种证明。一般包括:水、电、煤、固网电话、流动电话、收费电视、收费单或发票清单等。

可接纳的地址证明

申请牌照服务时,申请人须带同地址证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否则运输署可以不接受有关的牌照申请。

可接纳为地址证明的文件是由下列任何一间机构在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发出,并清楚显示申请人姓名、地址、发函机构名称及发函日期的文件、收费单或通知书。影印本、传真本及数码式(即经手机或电脑传递)的版本均可接受。

1、水∕电∕煤∕中央石油气供应商(不包括中央石油气营运商)收费单或发票。

2、固网电话∕流动电话∕收费电视∕互联网收费单。

3、 银行、持牌放债人、保险公司或强积金核准受讬公司发出之结单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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