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3 14:09
地方政府权力,法律术语。释义为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程序,授予地方政府在地方性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协调过程中执行法律,履行政府职能。
所谓权力,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程序,授予地方政府在地方性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协调过程中执行法律,履行政府职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性、支配性的影响,最终实现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强制性力量” 。地方政府权力的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是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部门。这就是说,地方政府的权力存在权限,一方面必须通过一定程序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部门授予,另一方面明确界定了权力的适用范围,这就有效阻止了权力的滥造滥用。
第二,地方政府权力的作用方式是强制性地推行命令。权力的强制性或权威性,在于它是社会公认和法定的,并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做后盾,因而它的政令是权力作用对象必须接受的。
第三,地方政府权力的客体是地方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在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区域内,其权力具有普遍性,不仅关注地方性公共事务,而且致力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它的作用对象是区域内全体公民、全部社会组织。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权力可以分为三种,即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所谓决策权,是指地方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公共事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充分运用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部门授予的权力,通过科学决策以维护和保障既定利益实现所进行的行政决策的政府过程,决策结果以决议、命令等方式体现。执行权则集中体现为地方政府依据政府决策对地方性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力,即在明确居民意愿和利益后,通过具体的行动,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这种意愿与利益的权力,在这一政府过程中,会涉及到以政府决策为指导、以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落脚点的操作层面的方案、措施等等的制定和运行。监督权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下级政府和本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