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01-04 12:50

地方教育委员会,①(School Board)英国地方教育行政领导机构的旧称。1870 年根据《福斯特教育法》成立。负责辖区内除借款和征收地方税外的一切教育事宜。一般由 5 人~15 人组成,成员的 2/3 须为地方议会成员,还须包括有教育经验和熟悉本地区教育情况者。下设若干分组委员会开展工作。规模因地区而异。在 1902 年《巴尔福教育法》中被取消,改设地方教育当局。1944年《巴特勒教育法》又规定每一地方教育当局均须建立教育委员会,以有效履行其教育职能。

②日本地方教育行政机构。1948 年 7 月颁布的《教育委员会法》确立地方教育委员会制度。其要点:(1)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各设教育委员会,管理并执行有关教育行政事务。如无特别法规定,文部大臣(省)亦不得行使行政上的监督权和管理权。与地方议会及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分离而独立,是一个强有力的地方教育机关。(2)文部大臣(省),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及市、町、村教育委员会三者之间,就权限而言,原则上无上下从属关系。(3)委员人数,都、道、府、县为 7 人,市、町、村为 5 人。其中除 1 人由地方议会选出外,其他委员由居民直接选举。委员任期 4 年,每 2 年更换半数。(4)决定公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设置与废止,公立学校的人事管理与教育计划的编制以及社会教育行政等。(5)采取教育长制。经委员会决定,任用对教育行政拥有专门学识经验者为教育长。由教育长建议,组织事务局,处理教育行政事宜。(6)在行政上完全与地方议会及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分离独立,但有关教育经费,须经地方议会审定。(7)在不违反法令的范围内,须制定本委员会的规则。1956 年 6 月再次颁布的《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经营法》对教育委员会制度作若干重大修改,废除教育委员会的选举制,改为任命制,加强教育行政的集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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