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遗迹保护

更新时间:2024-10-16 15:39

地质遗迹保护,是指对地质遗迹的保护行为。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内外力的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其主要类型包括: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有重要价值的古人类遗址、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特殊意义的水体资源;典型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定义

地质遗迹保护(protection for geological heritage):地质遗迹是地球历史的物证,是现今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地质遗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人类对地质遗迹资源的利用是通过对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过程实现的,当前,切实保护好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地质遗迹保护是自然保护的重要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有地质(古生物)工作组,负责审定具有全球意义的地质遗迹,中国地质遗址保护工作主要由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

类型

(1)有重要观赏和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2)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3)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遗产地;

(4)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5)有典型和特殊意义的地质灾害遗迹等。

全国规划区

(1)东北山地及松嫩平原区;

(2)华北、辽河平原、晋冀山地及辽东山东半岛区;

(3)陕甘黄土高原区;

(4)华东、中南丘陵山地及海岛(台湾、海南岛)区;

(5)四川盆地、丘陵及云贵高原区;

(6)内蒙古东部、中部干旱草原区;

(7)内蒙古西部、宁夏、河西走廊及新疆荒漠草原区;

(8)青藏高原高寒荒漠草原区。

区划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为:

国家级

①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②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部面、化石及产地;

③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①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②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③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①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②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

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

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

能具有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保护规划

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首先要地区域地质调查或专门调查的基础上,认定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的分布,评定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据国民经济建设总体布局,考虑地质遗迹的价值和现实条件,分期分批实施保护,为此,必须制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内容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区分布状况及保护价值,保护内容,保护区建设的目标任务,保护区建设的具体部署,保护区建设的基本措施等。

现状

国际地质遗迹保护现状及动态

国际上对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地质遗产工作组,专门负责全球地质遗产保护工作。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其中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地质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领先,他们制定了严格的法规体系,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如英国把地质遗迹分为两大项,一项是“具有特殊科学意义的地质遗迹”SSSI(Sites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由英国自然署负责办理,已经登记的遗产地2200处。另一项是“区域性重要地质及地貌”RIGS(Regionally Important Geological and Geomorphologic sites)。由民间团体办理,自然署提供经费资助。我国台湾地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很重视,他们从1989年起进行了大量工作,建立了一整套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办法,并诸个县市开展了调查和登录。国际上的地质遗迹保护的通行作法大多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最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在世界遗产中创建世界地质公园(UNESCO Geoparks)的计划:目标是每年设立20个地质公园,总数达500个左右。随着世界地质遗产保护特别是世界地质公园计划的实施,将推动各国的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国内地质遗迹保护概况

我国对于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始于七十年代末期,多是做为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中的一项保护内容。

1987年,由原地质矿产部颁布了《关于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我国开始建立一批地质自然保护区。1992年以前,共建立地质自然保护区52处,其中国家级4处,省级31处,县级17级。1995年,地质矿产部颁发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使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

管理制度

我国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

(1)国务院国土资源征政主管部门拟订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分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3)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4)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于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对于分布在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报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5)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②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③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

④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7)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8)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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