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22-07-27 17:47

地震保险制度指国家为保障企业财产和人民在遭受地震灾害时生活安定而作的有关经济补偿的一系列规定。

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 颁布地震保险法,采取政府作为再保险人与各承保公司订立“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2) 限定地震保险金额 (建筑物为1000万日元,家具杂物为500万日元)和有总赔款支付限额(法令规定72小时内发生的地震,均视作一次地震,其赔款超过12000亿日元时按限额与赔款的比例赔付);(3)采取全损或半损的赔偿方式。建筑物——主要结构损失达市价50%以上为全损,20—50%为半损,冲毁、烧毁面积达总居住面积70%以上为全损,20—70%为半损。全损按保额、半损按50%赔偿; 生活用动产——损失在市价80%以上为全损,按保额赔偿; 建筑物遭全损或半损时按生活用动产保额的10%赔偿;(4)采取在财产保险上原则自动附加方式。美国、加拿大把地震引起火灾列在火灾保险责任范围内,地震本身造成的损失必须附加特别条款承保。英国和澳大利亚对地震和地震火灾都作为任定综合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但对企业财产则按火灾保险的特别条款承保。意大利、墨西哥和秘鲁按火灾保险的特别条款承保地震和地震火灾。西班牙将地震作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由半官方的保险赔偿协会承保。新西兰根据地震、战争保险法规定由国营地震、战争保险委员会承保地震。智利由火灾保险的特别条款承保地震,国营再保险公司接受其再保险。瑞士的火灾保险均自动附加自然灾害,但只有苏黎士国营保险公司的自然灾害中包括地震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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