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8 22:51
该管理条例由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制定。
第1条 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构造物理实验和模拟技术、新构造与年代学技术、空间对地观测技术、流动地震台阵技术等为依托,以地震动力学与强震预测为主题,以现今构造变形图像与强震危险性、岩石圈三维精细结构与孕震环境、新构造和活动构造习性与强震发生规律、构造变形机制与强震发生机理为主要研究方向。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联合相关领域的优秀科学家共同开展具有创新性的高水平研究。
第2条 为切实推动实验室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研究平台,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国家科技部和中国地震局的支持下,设立专项开放基金,择优资助地震动力学及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开放基金课题依据实验室公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
第3条 开放基金资助对地震动力学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课题研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公布的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
第4条 开放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短期内可取得具体成果的研究课题。
第5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在职科研人员,并应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6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实验室。
第7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经实验室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学术委员会审批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等形式。
第8条 最终获资助的开放课题及资助额度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确定。
第9条 经批准的开放课题负责人将作为实验室客座人员负责课题的实施,每项开放基金课题将有一名实验室固定人员(合作者,由课题申请者提出或实验室指定)协助课题的实施。
第10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二年,可视课题执行情况延长一年。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提交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结束3个月内,客座人员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总结报告》。
第11条 实验室对开放课题实行动态管理,对执行情况良好、成果突出的课题将加大支持力度,对执行情况不好的课题将减少资助乃至终止课题。
第12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成果标注按照《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标注规定》执行。如课题涉及成果保密问题,课题负责人应与实验室签订特殊协议并按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13条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原则上按照《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14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由实验室下拨到达课题具体实施的研究单元,经费主要用于课题所需的材料费、加工费、分析测试费、客座人员生活费及论文版面费等。
第15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原则上不能外拨,因特殊原因需要外拨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16条 如开放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实验室有权中断课题经费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第17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地震动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