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烈度表

更新时间:2023-11-10 12:39

把人对地震的感觉、地面及地面上建筑物遭受地震影响和自然破坏的各种现象,按照不同程度划分等级,依次排列成表,称为地震烈度表。最早的烈度表是卡塔尔迪(J.Cataldi)在1564年编制的,已废弃。世界上烈度表的种类很多,以十二度表较普遍,此外尚有八度表(日本和台湾省)和十度表等。中国使用孙景江等人在2008年完成编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

简要介绍

地震烈度这一术语来自于英文单词Intensity,最初用它来表示地震的强烈程度,逐步扩展到反映地震中某一地区人的感觉、结构物的损坏、器物的反应和自然现象的变化等宏观标志遭受地震影响的强弱程度。

地震烈度的直接含义就是地震引起后果严重程度的一种衡量尺度。地震烈度的第二种解释,是地震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也反映了地震破坏作用的大小。所以,地震烈度也可以理解为地震破坏作用大小的一种量度。虽然第二种解释是地震烈度最初含义的衍生,但长久以来,研究人员多在这一含义上使用它。地震烈度概念在地震工程学的所有重要应用中都被理解为地震动强弱程度的度量尺度。地震烈度的两种理解含义的区别在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因此应用的目的也不同。从地震工程学的角度,应当强调它的间接含义,把它作为地震动破坏作用的度量尺度,考虑评定烈度的标志中哪些能反映地震动强度,是评定烈度的主要标志。

地震烈度表与地震烈度同时诞生,源于1564年意大利地图绘制者J.Gastaldi利用各种色彩在地图上表示地震作用的影响及震害程度不同的地区,这是地震烈度最初的概念和烈度分布图的雏形。此后,人们借鉴并改进了他的做法,规定了评定烈度的宏观破坏现象及烈度评定方法,称之为地震烈度表。地震烈度表的编制和地震烈度的评定属地震工程研究初期的前沿领域,百年来人们对它们的研究一直在延续。

地震震级与地震烈度

从概念上讲,地震烈度同地震震级有严格的区别,不可互相混淆。震级代表地震本身的大小强弱,它由震源发出的地震波能量来决定,对于同一次地震只应有一个数值。烈度在同一次地震中是因地而异的,它受着当地各种自然和人为条件的影响。对震级相同的地震来说,如果震源越浅,震中距越短,则烈度一般就越高。

同样,当地的地质构造是否稳定,土壤结构是否坚实,房屋和其他构筑物是否坚固耐震,对于当地的烈度高或低有着直接的关系。(影响一地地震烈度的五要素:震级、震源深度、震中距、地质结构、建筑物)。一次地震中,人们往往强调震中(或称极震区)的烈度。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评定烈度的高低,有必要制订一个统一的评定标准。这个规定的标准称为地震烈度表。在世界各国使用的有几种不同的烈度表。西方国家比较通行的是改进的麦加利烈度表,简称M.M.烈度表,从I度到ⅩⅡ度共分12个烈度等级。日本把烈度称震度,将无感定为0度,有感则分为1至7度,共8个等级。前苏联和中国均按12个烈度等级划分烈度表。

国外地震烈度表

地震烈度表的编制和地震烈度的评定有着百年的历史,属地震工程研究初期的前沿领域。世界上最早的地震烈度表诞生于1564年,此后陆续出现过70多个烈度表,从最初的为某一次地震而使用的烈度表,统一适用于各国地震的烈度表;从最初的按照4度划分的地震烈度,7度或12度划分的地震烈度,等级在逐步增多。在世界上使用较为广泛的地震烈度表主要有:

麦卡利烈度表(MM)

意大利人罗西于1874-1878年编制了麦卡利地震烈度表,是世界上第一个能够在地震评定中应用的地震烈度表,该表在百年的历史过程中,经各领域多位专家的不断修订,成为当今的“修订的麦加利地震烈度( Modified Mercalli Scale)”,现为美国、加拿大和拉丁美洲、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使用。麦加利地震烈度表从感觉不到至全部损毁,全表共分12等级,V度或以上会才会出现破坏。地震烈度的评定,依据地震时地面建筑受破坏的程度、地形地貌改变和人的感觉等宏观现象判定。

前苏联烈度表( OCT)

前苏联1931-1952年采用的地震烈度表(OCT BKC-4537)从常人不能察觉,只有仪器才能记录的地的振动(I度)开始,到一切普通建筑物都不能避免破坏的大灾难(Ⅻ度)为止,全表共分12等级,用以评定地震烈度。1952年麦德维捷夫对此表进行了修订,将房屋和建筑物、地上存留的现象和潜水与地表水的情况变化和其他特征分三类,用12度的分类系统描述,该地震烈度表与1931年地震烈度表的区别在于:它在评定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程度时,不是根据破坏情况,而是根据用一种叫作“地震计”的专门仪器所测得的弹性相对位移的数值。1952年地震烈度表现为俄罗斯和一些东欧国家使用。

日本气象厅烈度表( JMA)

日本结合本国地震情况制定出的地震烈度表,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制订时不仅根据宏观地震现象进行定义,还将物理指标考虑在内,如地震时地面的最大水平加速度。1996年日本气象厅首次对地震烈度重新修编,将原有的7等级烈度重新划分为8度,并将5度和6度区分为lower和upper两部分,因此该表的实际地震烈度为10度。新的地震烈度表修订了烈度的定义,将原来的文字说明改用烈度计测得的数值,不再沿用由身体感觉判定烈度的评价方法,并将7度直接用烈度计测量出来。该表描述了在不同烈度下人的反应、室内状况、室外状况,以及不同结构物、生命线工程设施、地基与坡面等呈现出的状态和现象。

欧洲烈度表( EMS98)

欧洲地震烈度表诞生于1964年,由Medvedev、Sponheuer和Kamik三人合作完成,经欧洲地震委员会审定,并在欧洲地区推荐使用,即MSK-64地震烈度表。欧洲地震委员会十分重视地震烈度的评定工作,1981年启动对MSK-64的修订工作,经5年细致验证和校核,在1986年公布施行现欧洲地震烈度表的第一个版本。1992年的欧洲地震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1992年版本,并在其后的3年检验期内对其进行试用,在此期间,92版本地震烈度表除了在欧洲范围内使用外,还被用于1994年的美国北岭地震和1995年的日本阪神地震。1998年经试用期后的欧洲92版本完善成为欧洲98版本,即第二个版本。欧洲98版本地震烈度表(EMS-98),因其适用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已逐步成为烈度评定的国际标准。欧洲98版本地震烈度表中,对不同建筑结构类型的易损性进行了分类,并对建筑物破坏等级进行了划分,一些描述性语言也给出了定量描述,增加了烈度评定的客观性及可操作性。

这种以宏观现象为依据的分度方法,虽然具有宏观模糊性和间接性的缺点,但鉴于国内外使用的几种叙述性地震烈度表都以大量震害资料为基础而建立,具有一定的统计价值,因此,在足够震害资料的前提下,确定适合国情的烈度表用于评定地震烈度,是具有一定客观可靠性的。

中国地震烈度表的发展和现状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进行地震烈度表的编写工作。第一版本的中国《新的地震烈度表》于1956年诞生,此后50多年间共经历了四次修编,国内使用的地震烈度表为《中国地震烈度表》(2008)版本。各版本的修订的情况如下。

谢毓寿根据我国地震记载的历史资料、震害、建筑风格特点,借鉴前苏联地震烈度表,编制了《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1957),是我国地震烈度研究的里程碑。此表采取12等级划分,以房屋、结构物的破坏和地表现象为判定标准,并根据现有建筑特点,将房屋划分为三类,即“I类房主要是土搁梁房,Ⅱ类房是简单屋架房,Ⅲ类房为正规屋架房”,这些房屋在当时我国农村是非常常见的结构类型;结构物主要包括“城墙、围墙、庙宇、碑亭等一些古建筑”。该表还对地表破坏现象、器物的反应也进行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和描述,如规定中高烈度区地裂缝的宽度和长度、中低烈度区瓶罐相碰水溢出情况的描述等。

刘恢先等人在《新的中国地震烈度表》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国地震烈度表1980》,该表吸收海城地震、唐山地震、邢台地震、通海地震等1960年至1980年间地震烈度的评定经验,保留12等级的划分方式,以便于继承过去按旧表整理的地震资料。1980地震烈度表,强调了地震烈度是一定范围平均地震破坏力的衡量尺度:在1957地震烈度表的基础上简化了宏观描述,将房屋类型由三大类转变为一类,即“一般量大面广的土木和砖木低层房屋”,并首次将震害指数作为评定房屋破坏宏观烈度的定量指标;补充物理尺度,即规定了峰值速度和峰值加速度,使抗震设计能有所依据,并为仪器测定烈度开辟了道路,真正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地震烈度表。

陈达生等人在《中国地震烈度表1980》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修订完成《中国地震烈度表1999》。该表充分吸收1980年至1999年间在地震现场和历史资料的分析和研究结果,参考国外地震烈度表,采用已有强震观测记录分析和模拟实验结果,保持了《中国地震烈度表1980》的主要内容,适当增补和修改了一些宏观标志,简化一些描述词语,在说明中对表外的房屋结构震害与烈度评定进行了规定。

孙景江等人在2005年左右负责新的地震烈度表的修订工作,并在2008年完成《中国地震烈度表》(2008),此版地震烈度表是在1999年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大量已有震害资料和地震烈度评定的经验;充分借鉴参考欧洲地震烈度表(EMS-98),对欧洲地震烈度表中的描述语言进行整理并简化;考虑我国城镇中快速增加的抗震建筑,利用2008年汶川地震中部分震害情况。中国地震烈度表(2008)与地震烈度表(1999)保持了一致性和继承性,新增评定地震烈度的房屋类型,即“A类旧式房屋、B类无抗震设防的砖砌体房屋和C类有抗震设防的砖砌体房屋”,修改了一些在地震现场不方便操作、不常出现的评定指标,此表是我国地震烈度评定和震害损失评估的重要依据。

国标-中国地震烈度表

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地震烈度的汗定指标,包括人的感觉、房屋震害程度、其他震害现象、水平向地震动参数

本标准适川于地震烈度评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地震烈度(seismic intensity):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震害指数(damage index):房屋震害程度的定量指标,以0. 00到1.00之间的数字表示南轻到重的震害程度。

平均震害指数( mean damage index):同类房屋震害指数的加权平均值,即各级震害的房屋所占的比率与其相应的震害指数的乘积之和。

等级和类别划分

地震烈度等级划分:地震烈度分为12等级,分别用罗马数字I、Ⅱ、Ⅲ、Ⅳ、V、Ⅵ、Ⅶ、Ⅷ、Ⅸ、X、Ⅺ和Ⅻ表示。

数量词的界定:数量词采用个别、少数、多数、大多数和绝大多数,其范冈界定如下:

a) “个别”为10%以下;

b)“少数”为10%~45%;

c)“多数”为40%~70%;

d)“大多数”为60%~90%;

e)“绝大多数”为80%以上。

评定烈度的房屋类型:用于评定烈度的房屋,包括以下子种类型。

a)A类:木构架和土、石、砖墙建造的旧式房屋。

b)B类:未经抗震设防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

c)C类:按照Ⅶ度抗震设防的单层或多层砖砌体房屋。

房屋破坏等级及其对应的震害指数:

房屋破坏等级分为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五类,其定义和对应的震害指数d如下。

a)基本完好:承重和非承重构件完好,或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不加修理可继续使用。对应的震害指数范同为0.00≤d<0.10。

b)轻微破坏:个别承重构件出现可见裂缝,非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不需要修理或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对应的震害指数范冈为0.10≤d<0.30。

c)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部分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需要一般修理后可使用。对应的震害指数范同为0.30≤d<0.55。

d)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破坏较严重,非承重构件局部倒塌,房屋修复困难i对应的震害指数范围为0.55≤d<0.85。

e)毁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房屋结构濒于崩溃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对应的震害指数范围为0.85≤d<1.00。

地震烈度评定

按下图册(GB/T17742-2008)划分地震烈度等级。

评定地震烈度时,I度—V度应以地面上以及底层房屋中的人的感觉和其他震害现象为主;Ⅵ度—X度应以房屋震害为主,参照其他震害现象,当用房屋震害程度与平均震害指数评定结果不同时,应以震害程度评定结果为主,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型房屋的平均震害指数;Ⅺ度和Ⅻ度应综合房屋震害和地表震害现象。

以下三种情况的地震烈度评定结果,应作适当调整:

a)当采用高楼上人的感觉和器物反应评定地震烈度时,适当降低评定值;

b)当采用低于或高于Ⅶ度抗震设计房屋的震害程度和平均震害指数评定地震烈度时,适当降低或提高评定值;

c)当采用建筑质量特别差或特别好房屋的震害程度和平均震害指数评定地震烈度时,适当降低或提高评定值。

当计算的平均震害指数值位于图册(GB/T17742-2008)中地震烈度对应的平均震害指数重叠搭接区间时,可参照其他判别指标和震害现象综合判定地震烈度。

各类房屋平均震害指数D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di――房屋破坏等级为i的震害指数;

Ii――破坏等级为i的房屋破坏比,用破坏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或破坏栋数与总栋数之比表示。

农村可按自然村,城镇可按街区为单位进行地震烈度评定,面积以1km2为宜

当有自由场地强震动记录时,水平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峰值速度可作为综合评定地震烈度的参考指标(括弧内给出的是变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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