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7 15:32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无法收回部分的应收款项而发生的损失。在我国实际工作中,这部分损失,不得列入费用成本,而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财产损失处理。发生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转销时,借 (或减)记利润帐户 (营业外支出项目) ,贷 (或减)记有关的应收款项帐户。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由于坏帐发生较多,企业往往按销货收入或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预提备抵坏帐,把预提的损失数,计入产品成本或费 用。实际发生的损失,在备抵坏帐中冲销。
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需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直接转销法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第二,在该法下,如果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应做两笔会计分录,即先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然后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估计坏账损失时,借记 “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应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时,坏账准备的计提(即坏账损失的估计)分首次计提和以后年度计提两种情况。首次计提时,坏账准备提取数=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
坏账损失及其核算是应收账款核算的一个重要方面。顾名思义,坏账损失是指由于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因此,了解坏账损失及其核算首先要从什么是坏账谈起。
一笔应收账款在什么时候才能被被确认为坏账,其条件通常是由会计准则或制度给出的。不论会计准则或制度如何变化,在会计实务中,坏账的确认都要遵循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尽量做到真实、准确、切合本单位的实际。一般来说,应收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将其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账款。
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其中第3个条件是需要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坏账损失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计提坏账准备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如: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流严重不足、严重自然灾害、3年以上的等)应收款项不能或收回可能性不大外,以下情况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A、当年发生的,
B、计划债务重组的,
C、与关联方发生的,
D、其它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
(2)、预付账款转来“其它应收款”的,可以提。
(3)、应收票据在未转入“应收账款”之前的,不能提。
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故意设立秘密准备,则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比如,企业上年度对某应收账款计提了100%的坏账准备,而在本年度该应收账款又全额收现,就属于设立秘密准备。
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除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外,企业由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或由账龄分析法改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属滥用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款的金额转 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不应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而应等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应当指出,对已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其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
(一)、企业坏账损失确认的审计
1、严格甄别坏账损失是否属因应收款内容,有无不属应收款内容却列入应收款,造成人为的“坏账”。
2、有无逾期未满三年的应收账款都按坏账损失处理的现象。
3、有无虚假的坏账损失,如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开销售收入,形成一笔假的应收账款,又不及时清理,挂账三年以上,名义上形成坏账损失。
(二)、企业坏账提取的审计
在审计中下列各项按规定不应列入计提范围:
1、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的;
2、同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
3、其他逾期款项,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另外,对企业持有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和预付款不能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应收票据虽然属于应收款项,相对地说应收票据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即使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也只有在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转入应收款后,才能计提坏账准备。对预付款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已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也应将原计入预付款金额全部或部份转入其他应收款项后,再对转入的其他应收款项部分计提坏账准备,对未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部分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三)、企业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审计
企业为核销坏账准备的提取和转销,会计上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现转销时,应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但在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为了简化核算,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的,会计分录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确认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先恢复应收账款明细,再将收到的款项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账款。这样,一方面便于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反映出债务人企图重新建立其信誉的愿望,另一方面使“管理费用”和“坏账准备”这两个会计科目核算更加清晰,对这一现象审计中应加以纠正。
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的备查帐户。采用坏账备抵法的企业必须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反映企业坏账准备的提取和坏账损失的发生情况。
从性质上看,“坏账准备”科目是“应收账款”科目的备抵科目。两科目相结合,能够全面的反映应收账款的净额.
企业应收款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1、按照新会计准则,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但是新所得税法不准计提坏账准备,在这点上和会计准则是有矛盾的。
3、所以我认为发生的坏账损失,要列支于管理费用,必须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否则要纳税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