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就业

更新时间:2023-12-06 23:24

城乡统筹就业,是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重要条件,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应积极稳妥地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新机制。

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严格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往城镇,农民及其子女很难获得在城镇就业的机会。这种二元结构阻碍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改革开放之后,大量的农民开始进城务工。但由于城乡统筹就业机制的缺乏,进城务工农民在职业选择、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等方面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从而影响了劳动力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延缓了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已经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适应新阶段的新要求,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应尽快破除制约城乡统筹就业的体制障碍,遵循以下原则积极稳妥地构建城乡统筹就业的新机制。

统筹安排

把农村就业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将农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

统一市场

建立完善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劳动信息和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价格的调节机制、供求信息的引导机制、社会化培训的支撑机制,促进劳动力在城乡间合理有序流动。

因地制宜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不能搞“一刀切”。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应以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为切入点,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则应侧重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培训和组织转移工作。

综合配套

应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看待城乡统筹就业问题,而不能把城乡统筹就业仅仅当作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劳动、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及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抓紧建设。

具体思路

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服务体系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向乡镇和村延伸,形成省、市、县(区)和乡镇四级就业服务的组织体系。以此为依托,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

建立科学的资金保障机制

为夯实城乡统筹就业的经济基础,可以从三个途径拓宽其资金来源: 一是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应增加相关的资金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是从土地流转收益和村镇集体经济分红中筹措资金;

三是调整农村扶贫资金等的使用方向,将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组织输出。

推进相关制度创新

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规定;

二是推进土地制度创新。建立有利于城镇发展和农民向城镇转移的土地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土地流转形式,规范发展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和劳务中介组织的监管,认真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依法严惩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同时,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督促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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