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9 08:31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指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1990年01月01日实施,2001年8月15日修正)
1、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3、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1、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
2、须遵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
3、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4、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理工作。
6、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另行规定。
7、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8、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治理。
1.1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1.2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3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2.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2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3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4屋盖的修缮:
2.4.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4.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5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2.5.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5.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6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7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注: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
1、协商解决
2、申请仲裁
3、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