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2 13:06
城市投资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有时在一定前提下也称“城投公司”、“城投集团”、“城市发展投资公司”等等。这是因为对于城市投资公司,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或以不同的侧重点加以阐释,会得到不同的结论,甚至会有不同的称谓。以下将城市投资公司简称为城投公司。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对于城投公司这一群体,锁定为“城市发展投资公司”,其中的定义,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并且主要是以成立方式、融资功能、风险防控等方面加以界定的。还有很多学者、媒体,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理解或政策诉求,对城投公司进行了定义。
■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 所谓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遍地开花,风险正在聚集》,《财经》2009年第12期
■ 特定目的公司,是以政府出资和资源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承担城乡和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任务的公司。——《天津市特定目的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无论其称谓、定义如何变化,我们或许能窥见其中大致相近的几个共同点,比如“政府的背景”,比如所承担的城市建设任务,又如资金筹集与使用的职能等等。在这里,我们并不想从法律、财政或是金融等角度,轻易地给出城投公司的一个定义,而是更希望搞清楚城投公司的定位和职能。这正是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苦苦探索和思考的问题,我们也坚信这比单纯下定义更有价值。因此,在本书的开篇,我们暂时不给出什么结论,希望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与我们一同思考。
城投公司,在早前几年,或许除了这个群体本身、地方政府以及从事相关领域专业服务的人士,并没有多少人关注它,更谈不上思考这个领域的问题。然而,最近一两年,它仿佛突然间跃入了媒体和社会大众的视野。城投公司迅速引发关注的导火索,聚焦在这一群体的融资和债务风险问题上,这从近期大量媒体报道的内容中可见一斑。
李伟(北京荣邦瑞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采访时提出:
对城投公司的作用认识存在误区。国务院1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国家对地方平台公司进行整顿和清理,各界对城投公司都存在误解。很多城市的领导认为城投公司的负债影响了城市的融资和建设,于是有历史开发建设经验和能力的城投公司,因历史原因负有债务,而被弃之不用,转为设置新平台。但新平台因无信用记录、无经验等问题仍然作用有限,于是便进一步加剧了城市的融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