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

更新时间:2022-08-25 13:59

城市排水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 、输送、 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如何经济技术地优化设计和改扩建城市的排水系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在市政建设和环境治理工程建设中,排水系统常占有较大的投资比例。如何在满足规定的各种技术条件下合理设计城市排水系统,是规划设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应此我国出台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旨在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都要使用水。水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了污染,成为污水,需进行处理与排除。另外,城市内降水(雨水和冰雪融化水),径流流量较大,应及时排放。城市排水水源分为生活污水、废水,工业废水及雨雪降水。

城市排水系统的组成

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城市污水排水系统通常是指以收集和排除生活污水为主的排水系统,主要包括下列几部分:

(1)室内排水系统及设备。室内各种卫生器具(如大便器、污水池、洗脸盆等)和生产车间排水设备起到收集污、废水的作用,它们是整个排水系统的起端。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经过敷设在室内的水封管、支管、立管、干管和出户管等室内污水管道系统流入街区(厂区、街坊或庭院)污水管渠系统。

(2)室外污水排水系统。室外污水排水系统主要包括街区污水排水系统和街道污水排水系统。

(3)污水泵站及压力管道。在管道系统中,往往需要把低处的污水向上提升,这就需设置泵站,设在管道系统中途的泵站称中途泵站,设在管道系统终点的泵站称终点泵站。泵站后污水如需用压力输送时,应设置压力管道。

(4)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公共设施。处理厂的任务是认真贯彻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效能,按设计要求处理好城市污水,减少污染,改善环境。

(5)排出口及事故排出口。排出口是指污水排入水体的出口,是整个城市排水系统终点设备;事故排出口是指在管道系统中途,某些易于发生故障部位,往往设有辅助性出水口(渠),当发生故障,污水不能流通时,排除上游来的污水。如设在污水泵站之前的出水口,当泵站检修时污水可从事故出水口排出。

工业废水排水系统

有些工业废水没有单独形成系统,直接排入了城市污水管道或雨水管道;而有些工厂则单独形成了工业废水排水系统,其主要由车间内部管道系统和设备、厂区管渠系统、厂区污水泵站及压力管道、废水处理站、出水口等几部分组成。

城市雨雪水排水系统

城市雨(雪)水排水系统主要分为房屋雨水管道系统、街区雨水管渠系统、街道雨水管渠系统、排洪沟、雨水排水泵站、雨水出水口。当然,雨水排水系统的管渠上,也需设有检查井、消能井、跌水井等附属构筑物。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 152 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暴雨等极端天气对社会管理、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加之部分城市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不足,出现了严重的暴雨内涝灾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目标。2013年汛期前,各地区要认真排查隐患点,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有效解决当前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暴雨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2014年底前,要在摸清现状基础上,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抓紧编制规划

(二)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各地区要尽快对当地的地表径流、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管网等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和修订,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三)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各地区应根据本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在人口密集、灾害易发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采用国家标准的上限,并可视城市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根据近年来我国气候变化情况,及时研究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等标准规定,指导各地区科学确定有关建设标准。

(四)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排水出路与分区,科学布局排水管网,确定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和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改造与建设、雨水滞渗调蓄设施、雨洪行泄设施、河湖水系清淤与治理等建设任务,优先安排社会要求强烈、影响面广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要加强与城市防洪规划的协调衔接,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快设施建设

(五)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项目技术论证和审核把关,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提高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效率。

(六)加快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建设。在雨污合流区域加大雨污分流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加强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新建城区要依据《“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要求,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

(七)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各地区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控制开发强度,合理安排布局,有效控制地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要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硬化路面进行透水性改造,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能力和蓄滞能力。

健全保障措施

(八)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区要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比例。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等部门要结合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九)健全法规标准。加快推进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以及城市开发建设的相关标准。

(十)完善应急机制。各地区要尽快建立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机制。要在2013年汛期前制订、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及相应的措施和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措施。针对城市交通干道、低洼地带、危旧房屋、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加强防范,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识。要加强应急能力教育和预警信息宣传,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十一)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管,将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加强河湖水系的疏浚和管理,汛前要严格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

(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全面提升排水防涝数字化水平,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技术系统。加快建立具有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数字信息技术对排水防涝工作的支撑。

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各地区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作为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的紧迫任务,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排水防涝工作行政负责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城市排水、交通、气象、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防洪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明确部门分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统筹,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水利部要加强对堤坝等防洪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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