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

更新时间:2022-05-17 10:12

城建监察,又称城建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城管监察制度的早期发展,是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开展的执法监察制度探索。

主要职责

城建监察,又称城建管理监察,是城管监察制度的早期发展,是在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开展的执法监察制度探索。1992年建设部令第20号《城建监察规定》明确,“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1996年建设部令第55号对《城建监察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管理问题凸显,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容环境监察入手,相继组建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监察队伍,通过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传统单位及社会主体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责任。

城建管理监察制度依托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难以摆脱条条立法、行业立法的痕迹。据此,各地政府特别是地级市,分别组建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地产、风景名胜区等专业监察大队,这些专业城建监察大队分别隶属于市容环卫局、城市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园林绿化局、房地产管理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行政机关,逐渐形成了分散的专业执法格局。这期间也有一些以城管监察大队的名义出现,但这些城建及城管监察大队多为事业单位性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是由政府职能局分别委托这些监察执法大队进行城建管理执法监察工作。

这样一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队伍具有很强的地方色彩,在体制、名称、管理内容等方面都不统一,出现了分散执法、多头执法、委托执法、野蛮执法等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中央在1988年机构改革中明确由建设部归口管理。1989年、1990年,建设部先后下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建管理(市容)监察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通知》。1992年建设部进一步颁布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对城建监察执法队伍进行了规范,强化部门归口管理,由此标志着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执法监察制度初创完成。

发展趋势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也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城建监察向城管监察的演变,城建管理监察演变为更加综合的城市管理监察。1997年5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对北京市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成立了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启动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区县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2013年,北京市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则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强化城管执法的监察职能,明确了城管执法监察队伍的综合执法、综合协调、综合监管三大职能。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对推进依法治理城市、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城市治理机制、推进城市智慧管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统筹全国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至此,城建管理监察演化而成的城市管理监察(又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执法)重新回归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总之,在政府职能转型和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大背景下,城建管理监察向更加综合的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制度演变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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