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检察院

更新时间:2022-01-10 20:38

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检察机关之一。设置于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有刑事、法纪、经济、监所等检察业务机构,并设有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组成人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所辖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地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其派出机构,其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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