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08 20:28
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确定的拨款额,拨付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使用国家预算拨款资金无需直接归还。
正文
长期以来,中国和苏联等国的国家预算拨款是基本建设投资的主要来源。基本建设资金的财政拨款方式,同财政预算体制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国,基本建设拨款分为中央预算基本建设拨款和地方预算基本建设拨款两项。前者为中央预算拨给中央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后者是由各省、市、自治区预算对地方建设单位的投资拨款。国家预算每年拨给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的资金,是在建设项目全部投资额的范围内,通过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的办法来确定的。基本建设拨款统一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它代表国家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财政监督。
中国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财政拨款方式时,其执行原则是:①按基本建设计划拨款,保障计划内项目,制止计划外工程;②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符合建设程序的项目给予供应资金,违反建设程序的不予拨款;③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不得超过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中国家财政核定的年度拨款额指标;④按基本建设进度拨款,完成多少工程拨付多少价款。进行基本建设拨款的主要依据是:①建设单位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表;③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
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财政拨款方式时,区别不同的经济活动内容,采取不同的拨款结算方式:①建筑安装工程拨款。中国长期实行“分旬预支,按月结算”的制度。1985年开始,推行按照竣工工程一次结算的办法。②设备拨款。一般都按计划和合同及时付款结算。凡属计划外的设备购置,银行有权拒付。③其他基本建设拨款,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大型临时设施费、联合试车费和生产职工培训费等项拨款。基本上属于费用开支的性质,弹性较大,政策性较强,一般都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开支标准供应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财政拨款,对于国家从无到有地建立起一些新兴工业部门和一大批新的工业企业,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财政无偿拨款的办法,削弱了经济责任制,助长了一些部门和企业对国家的依赖。所以,1979年以后,随着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以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试行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这部分资金所占的比重逐步下降。1953~1980年,国家预算拨款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约为82%,1983年降为58.2%。1985年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但建设实践表明,科研、学校、行政机关、物资储备、市政和防洪、排涝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一面申请贷款,一面请求豁免偿还贷款本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从1986年开始,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又恢复实行财政拨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