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7 18:16
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对建设单位通过银行信用方式发放的基本建设投资。 在中国,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由建设单位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借用。这种贷款形式是1979年开始试行的。实行贷款的建设项目,一般都收到了工期短、造价低、质量好、投资省的效果。从1985年起,用国家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改行银行贷款制,简称“拨改贷”(见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在中国,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原则是:①计划性。不论发放还是使用贷款,都必须在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指导下进行,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②偿还性。贷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这是信贷本身运动规律的要求,也是贷款的经济特征。③选择性。银行必须对贷款单位进行选择,择优发放贷款,力求取得最佳投资效果。④保证性。建设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合同,要承担责任。贷款项目所需的物资,计划和物资供应部门要视同重点建设,给以保证。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银行不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建设单位申请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时,应将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投资包干合同等,提送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投资贷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贷款数额和用途支用借款资金。银行在实行投资贷款的过程中,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期限,一般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不同的还款期。同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按照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贷款利率,按年计算利息,并按贷款单位实际支用的贷款数额,采用复利计息方法计收利息。贷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规定的资金来源及时还本付息。对于少数宏观效益好、盈利少、还款能力差、难以偿还本息的建设项目,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
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运用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原则,对于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果,都有积极的作用。投资实行银行贷款,扩大了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银行和贷款单位都是经济组织,它们之间的业务往来按合同办事,互相承担责任。由于贷款单位要保证按期付息,增强了时间观念和价值观念。这就促使建设单位慎重地选择建设项目,节约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更好地发挥投资效果,以达到发展生产、增加盈利的目的。同时,银行发放贷款,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实行择优发放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才给予贷款,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拒绝贷款。这样做有利于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避免有的建设单位随意拉长基本建设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