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户

更新时间:2023-08-26 23:12

乐户是中国历史上以音乐歌舞专业活动为业的贱民。他们部分来源于罪犯的家属,也有部分原为良人。乐户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从北魏一直延续至清。

简介

刑律名。所谓工,主要是指供职于内务府、工部等官府衙门和在京从事手工劳动、具有一定手艺的各色工匠。乐户是一种罪役户,也叫“乐人”,是把犯罪者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没入官府,隶属乐籍,成为乐工,有的年青乐工则充当官妓。清制,凡工匠、乐户犯徒罪者,不论哪一等徒罪,在执行徒刑时,除附杖照律按数决责外,都留住衙门按年限拘役,停止支付月粮。这种处理同一般犯徒罪者有所不同,后者在京由顺天府尹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抚于通省州县交各该州县严行管束,在驿站及衙门服役。但如因斗殴伤人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掠,则发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 在配所决杖服役, 不准留住衙门。

雍正在名义上以苛刻的条件开豁”乐户”,“已越四世,亲支无习贱业者,准其应考、出仕。”但直到清末,“乐籍”仍然实质存在。那时,优伶、衙役和差役都算贱籍出身,其子女连考秀才的资格都没有,如果他们买通“招生办”官员,冒充良民参加考试,一旦查出,考生和官员都要被治罪。实例如周传瑛,1912年6月30日出生于苏州一户“乐籍”家庭,九岁时因家境贫寒进入苏州昆剧传习所初习旦行

解释

封建时代统治阶级取乐的人户,专门从事吹弹歌唱,名隶乐籍,户称“乐户”。后来也用来称“妓院。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女户。后为一般妓院的泛称。

1.古时罪人的妻女或犯罪的妇女,她们没入官府,充当官妓,从事弹奏演唱。《魏书·刑罚志》:“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

2.旧时妓院的别称。《醒世恒言·第三十六卷》:“径载到武昌府,转卖与乐户王家。”

3.民间乐手。《清稗类钞.奴婢类·喜婆》:“绍兴有堕民巷者,居方里,男为乐户,女为喜婆。”

4.泛指供奉皇室音乐的人家。《隋书.卷六七.裴蕴传》:“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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