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议会

更新时间:2024-04-16 08:39

塞尔维亚议会为塞尔维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院制

沿革

1858年10月28日,第一部关于塞尔维亚议会的法律颁布,塞历史上首届议会——圣安德烈人民议会在此基础上组建,后更名为塞尔维亚人民议会。塞议会为一院制,仅在1901年至1903年期间短暂实行过两院制。1918年塞与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成立南斯拉夫王国,塞议会宣布解散,南斯拉夫王国人民议会成立。随着1991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2006年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共同体的解体,作为独立国家,塞尔维亚于2007年1月21日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人民议会。第二届议会于2008年5月11日选举产生。

简介

职责

塞尔维亚议会可通过法律、预算、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结算、宣言、决议、章程、建议、决定、结论等各类议案。政府、议员个人、自治省议会及人数超过15000名的选民团体均有权提出法律议案。授权提出法律议案者必须对所提议案作相关解释,在议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前,先由议会相关委员会和政府对议案进行讨论,并向议会发表对于是否接受该议案的意见。若相关委员会和政府接受该议案,议会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先进行一般性讨论,之后逐条进行讨论,根据需要提出修订案,形成完整的法律议案后交付表决。

组织设置

塞尔维亚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6人及秘书长1人,均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职责为:1.从事宪法规定的事务;2.主持议会会议;3.检查、监督议会工作章程的执行;4.检查、监督议会各工作机构工作状况。

塞尔维亚议会下设30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1.宪法委员会

2.财政委员会

3.国防和安全委员会

4.外事委员会

5.法制和管理委员会

6.教育委员会

7.卫生和家庭委员会

8.交通和联系委员会

9.国际关系委员会

10.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11.科技发展委员会

12.青年体育委员会

13.劳工、战士和社会问题委员会

14.城建委员会

15.行政委员会

16.发展和对外经济关系委员会

17.工业委员会

18.农业委员会

19.与塞尔维亚境外塞族人关系委员会

20.贸易和旅游委员会

21.文化和信息委员会

22.公函和建议委员会

23.立法委员会

24.私有化委员会

25.科索沃和梅托希亚委员会

26.经济改革委员会

27.欧洲一体化委员会

28.削减贫困委员会

29.性别平等委员会

30.地方自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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