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7 15:57
1. [take disciplinary action against;punish;punishment]
2. 对违反法律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处罚。
例句:免予处分。
3. 处理;处置。
处分封疆大事。
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四十章:“李信转向红娘子说:‘你回老营去睡一会儿吧。我马上把家务事处分一下,准备好明天早饭后率领人马起程。’”
2.调度;指挥。
《晋书·王敦传》:“既而侃为弢将杜曾所败,敦以处分失所,自贬为广武将军,帝不许。”
《魏书·崔玄伯传》:“表等诸军,不为不足,但失於处分,故使小盗假息耳。”
《梁书· 韦放传》:“乃免胄下马,据胡床处分。”
【唐】李德裕《驱逐回鹘事宜状》:“若如此可行,即幽州兵马,望且令於本界屯集,待候处分。”
3.吩咐。
【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尤悔》:“(谢安)——曾送兄征西葬,还,日莫雨驶,小人皆醉,不可处分,公乃于车中手取车柱撞驭人,声色甚厉。”
【宋】杨万里《晚兴》诗:“处分新霜且留菊,辟差寒日早开梅。”
【元】郑廷玉《后庭花》第一折:“我奉着廉访夫人处分,留不到一更将尽,则登时将你来送了三魂。”
4.决定。
《晋书·王彪之传》:“及简文崩,羣臣疑惑,未敢立嗣。或云,宜当须大司马处分。”
《新唐书·南蛮传上·南诏》:“有内算官,代王裁处;外算官,记王所处分,以付六曹。”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大人虽如此说,甥女岂肯心伏?必得闻舍人自来说明,方好处分。”
5.指决策,措施。
《南史·刘穆之传》:“从平建邺,诸大处分,皆仓卒立定,并穆之 所建。”
宋叶适《通直郎致仕总干黄公行状》:“时国有大丧,内禅甫定,诸处分尚多草创,人心忧恐。”
6.改革。
《晋书·刘颂传》:“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役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此宜大见处分,以副人望。”
7.谓举事。
《南史·鲁爽传》:“孝建元年二月,义宣与爽谋反,报秋当同举。爽狂酒乖谬,即日便起兵…… 义宣、 质 闻爽已处分,便狼狈同反。”
8.处罚;惩罚。
【宋】苏舜钦《乞用刘石子弟》:“臣近到阙,闻黄德和以退军及妄奏刘平、石元孙叛逆,朝廷已从军法处分。”
《儒林外史》第二十回:“潘三哥的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访拿他的。如今倒反走进监去看他,难道说朝廷处分的他不是?”
洪深《青龙潭》第二幕:“现在宽限到八月一日。再不造起,县长要得处分。”
●在法律上:
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010年6月8日颁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这样规定: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二)严重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记过;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
(四)记大过;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五)降职或者降衔;虐待俘虏,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
(六)撤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二)严重警告;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记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记大过;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六)撤职;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一般的管理 机构分为以下几种处分:
通报批评——通报给全单位的人知道
警告处分——比通报批评高,记入个人档案
严重警告处分——同上
记过——同上
记大过——同上
留校(院、所、厂)查看——处于审查半隔离状态,在此期间不得再犯错误,如果犯错误,勒令退学(开除)
劝退——做最后的工作,基本上代表着该被处分人被开除了。
开除——直接断绝与被处分人的关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处分根据处分对象不同,分为对士兵的处分和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对士兵的处分项目由低到高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除名,开除军籍。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由低到高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处分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按处分权限实施。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实施处分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写出书面材料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机关审定;处分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