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5 17:37
复效条款,是指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之一。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未交纳保险费而失效以后,在保险单规定的保留期限内,被保险人可在规定条件下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査同意,被保险人交清失效期间欠交的保险费与利息后,原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通常复效的条件有: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复效保留期限;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符合可保条件;补交失效期间保险费与利息,以及清理保单借款。通常复效保留期限为两年。
寿险合同复效的程序
(1)须自保险合同失效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内提出申请,并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
(2)保险人一般要求被保险人须符合可保条件或提供可保性证明以防范逆选择;
(3)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
(4)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
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予负责。之所以投保人要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保险人对于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负责,其原因在于恢复的是原合同,而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注意并不是所有情况),恢复原合同要优于订立新合同。这是因为,相对于原订约时的状况,被保险人这时年龄已经增加,健康状况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险公司已停止销售原有业务类型,投保人可能会支付较高的成本来购买或已经购买不到原有保单类型。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意欲复效,就应在两年的复效期内及时申请复效,超过复效期未提出申请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