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会

更新时间:2021-01-30 00:57

复旦大学学生会创建于1949年上海解放前夕。1949年10月25日,首次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经过60多年发展,复旦大学学生会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宗旨和性质。它是由全体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组成的群众团体,接受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指导,是代表广大同学利益的学生自律组织,是联系学校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也是培养复旦学生全面成才的主要载体。

学生会宗旨

(一)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学学生会章程

现行的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于2020年12月26日由复旦大学第四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是本会会员。

学生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知晓本会事务;监督本会工作;在本会注册成立本(专)科生社团;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常务委员会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由院系、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书院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学生会章程;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规章;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从当届学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学生委员会形式下列职权:解释学生会章程;修改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规章;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撤销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同本章程或其他学生委员会规章相抵触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组织条例》;批准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设置、撤销专门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秘书长的人选;调解和仲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之间的纠纷;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

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并列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

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职务。

执行委员会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执行委员会主席是学生会主席,对外代表学生会。学生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主席人选。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领导执行委员会工作;决定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执行委员会各部负责人;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向学生委员会报告;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生委员会报告;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015年6月调整后执行委员会部门设置如下:

学生会秘书长

学生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

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

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是院系和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复旦大学学生会向其提供建议,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和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听取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建议。

本专科生社团

复旦大学学生会向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提供服务、进行监督。

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享有下列权利:享有人事、财务、活动等方面的自主权利;向学校申请资金和场地;参与学校社团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向本会提供的社团服务提出建议;本条上述各款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救济。

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同时履行下列义务:维护学校声誉,接受学校的指导;遵循民主、透明的原则进行运作;就资金、活动、校外关系等事项向本会报备;每学期向本会注册,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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