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职衔

更新时间:2024-08-01 12:45

外交职衔是指外交官所担任的职务,外交职衔的级别高低不等,从高到低分别是:大使(Ambassador)、公使(Minister)、公使衔参赞(Minister-Counselor )、参赞(Counselor )、一等秘书(First Secretary )、二等秘书(Second Secretary)、三等秘书(Third Secretary)、随员(Attendant)。

大使

(Ambassador)

大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公使、代办)的外交使节更高的礼遇,有权请求驻在国元首接见,与驻在国高级官员谈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实施和遵照本国政府指令全权处理外交代表机关的事务,同驻在国政府保持政治联系,促进两国正常关系的发展,研究驻在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保护本国国家权益。大使享有代表本国和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利,享有外交特权,同时,也有尊重驻在国法律、秩序、风俗习惯和承担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驻一国大使可以兼任驻另一国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使节,但兼任必须得到接受国的同意,并正式向接受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国履行大使职责。19世纪末以前,只有大国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了大小国家不平等的地位,绝大多数国家均可互派大使。

公使

(Minister)

公使:全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或“全权公使”。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公使为外交使节的第二等级,由国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礼遇仅次于大使,但实质地位、职务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国的同意。此外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此类公使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不是使馆馆长,不由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遣,而是使馆中仅次于大使一级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国同意。

公使衔参赞

(Minister-Counselor)

有些国家在大使馆内的外交人员中授予公使衔,他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其任命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得同意。公使衔参赞的职位仅次于大使,高于一般参赞。

参赞

(Counselor)

参赞一词来自于儒家经典《中庸》中之概念“参赞化育”,指人于天地自然间的参与和调节作用,多指驻外大使馆中顾问、参事之类之职衔,参赞”于日常生活中也常被使用,意为“参考、顾问”。 参赞是使馆中职位低于大使和公使的外交官。参赞分为公使衔参赞、政务参赞、商务参赞、经济参赞、文化参赞、教育参赞等。各国在其使馆中设置哪些参赞,根据其情况与需要而定。有的国家设有一等参赞、二等参赞等,一般使馆通常均设有商务参赞、文化参赞。 参赞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使馆馆长进行工作,使馆馆长因故缺位时,通常由作为首席馆员的政务参赞担任临时代办,代为主持馆务。有些使馆除政务参赞外,还设有商务参赞、经济参赞、农业参赞、科技参赞、教育参赞、文化参赞,分别由派遣国有关部门派出,协助使馆馆长分管有关业务,商务参赞和文化参赞由派遣国相应的主管部门派出。参赞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驻外大使或公使的助理。掌理机要文书与调查报告等。我国清朝光绪元年(1875)定出使制,派遣出使大臣。次年,定制于驻外使馆设参赞。清制,参赞从四品或正五品,民国为荐任官。

一等秘书

(First Secretary)

一般来讲,一等秘书是重要的业务级官员。在大中型使馆中,一等秘书往往负责重要的业务方面的事务,或者担任某个处室的负责人,对外办理一些政治性或事务性的交涉。小型使馆中一等秘书有时具有第二把手的身份。

二等秘书

(Second Secretary)

二等秘书则是在工作中显然要承担比三等秘书更重要的任务,对外交涉办理各种案件的次数和机会也要多一些。

三等秘书

(Third Secretary)

三等秘书更多地是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官员,从事某个处室内的具体业务,单独对外交涉的机会就很少了,是年轻外交官晋升和学习中的一个重要台阶。

随员

(Attendant)

随员在外交等级中属于最低一级,其任务是受馆长之命进行工作。有些国家的使馆中还有低于随员的外交官,称“档案秘书”。他们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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