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2 04:09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三条,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比如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个子公司,因为有个项目需要人民币的贷款,但是这个公司在香港有大量外币存款,由于各种原因就是有钱进不来,怎么办?一个国外公司在中国急需一笔资金,他在海外有大量存款,但是在中国审批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银行设计了外保内贷这样的业务为企业解决遇到的问题。 境外企业将境外资金或者授信额办理相关手续(如存入银行离岸中心)之后,由银行离岸中心出具担保函给境内分行,而分行接收到这个担保函,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通过这样的外保内贷的业务,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协议,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在享有较高授信的情况下,作为境内授信的担保条件。境外资金无须汇入到境内,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1.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
(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2.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货币政策取向和地区实际需求等因素,为分局核定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额度内,为辖内中资企业核定外保内贷额度。
3.中资企业可在分局核定的外保内贷额度内,直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对内、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前,应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该企业自身及地区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额度。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项下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中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而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不占用分局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5.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债权人、境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负债应视同短期外债(按债务人实际发生的对境外担保人的外债本金余额计算)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负债未偿本金余额与其他外债合计超过“投注差”或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再按照超规模借用外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