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核销单

更新时间:2023-05-31 16:58

外汇核销单是出口报关时需要的一种单据,是在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没有费用,但你公司需要有进出口资格,在海关注册,有电子口岸系统,有外汇帐户。申请时需使用电子口岸的用户卡在电子口岸网上申请核销单,然后在外汇管理局申领,申领时需加盖公司条形章和公章。货物出口前核销单需在网上备案出口口岸,以备出口报关时使用。货物出口后凭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在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再在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然后可凭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在外管局核销,最后就可以退税了。

简介

我们是个外汇需要监管的国家,大额外汇只有国家才能拥有。所以你每出口一票货物,国家一定要把你收入的外汇给纳入国家管理。所以出口时海关会要你提供外汇核销单,会把出口的金额显示在核销单上,到时你出口完毕,国外把外汇汇过来时你就必须把收到的外汇和外汇核销单给外管局去核销,国家会拿掉这笔外汇,把相应的人民币给你。

流程

如何办理出口外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单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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