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4 17:58
多数决原则又称“多数公决原则”。进行选举或通过议案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绳的原则。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14世纪时欧洲各国相继采用该原则作为选举和通过决议的方法,后传播于全世界。多数决方式有绝对多数法、比较多数法和特别多数法三种。一般事项均采用前二种方式,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宪法议案的通过)采用后一种方式。如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般法律,只需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而修改宪法,必须有2/3以上的多数同意。美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经国会2/3以上的议员同意,并经3/4以上的州议会批准,才能发生效力。
虽然多数制经常被误认为是过半数规则,但是两者是有分别的。多数制中,得票最多的获胜,无论是否超过票数的百分之五十。所以,当只有两种选择时,多数制才算是使用过半数规则。但是,当有两个以上的选择,在多数制下,只要取得最多票即获选,不一定会超过票数的百分之五十。
过半数规则常见于议事组织,选择的方案以取得超过半数选票通过。参与者讨论并修订提案的不同版本,直至最终版本出炉,交付组织成员以过半数规则决定通过抑或否决。通常使用此规则来支持或反对若干决定。有学者反对滥用此规则,因为一些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可能因此被牺牲,指出在政治上过半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暴政”,并提倡以宪法和更高的绝对多数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来减轻这些影响。
不过,有些投票理论家则认为,过半数规则实际上可能是保护少数者利益的最好规则。这是如罗伯特议事规则等指引所订明的规则。此外,大部分团体的议事规则订明,在某些情况下,若有绝大多数(如三分之二)的票数支持,可重新讨论已由过半数规则通过的提案。在非议事情况下,过半数规则多只用于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