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5 19:31
地籍是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籍册。地籍最初是为征税目的而建立的一种田赋清册。现代地籍不仅是课税对象的登记清册,而且包括了土地产权登记、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和土地定级、地价评估等内容登记簿册。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地籍除采用簿册登记注册外,还编绘地籍图,采用图册并用的手段,现代地籍又从图册逐步向运用电子计算机建立数据库的方向发展。地籍是土地的“户籍”,它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连续性特点。地籍的类别,按发展阶段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分为初始地籍和变更地籍;按地籍行政管理层次分为国家地籍和基层地籍;按城乡土地不同特点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
多用途地籍要达到以下三个目的:①保证地产的可靠性,②能用于征税目的,③可用于广泛的规划和设计。
为达到以上三个目的,对地籍资料还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1)要有明确的地产主姓名;2)地产的界限要埋设永久性标志,以便实地辨认;3)各个界址点要精确测定,其精度应随地价而定,便于保证地界的正确恢复;4)对宗地应进行编号,以便能根据地籍图、平面图在实地辨认;5)对每一个宗地应确定利用类别;6)为了规划的目的,必须按统一的坐标系统编绘分幅地籍图;7)要有高程的资料;8)地籍测量应与国家的三角网进行联测;9)测量资料如同地籍册和地籍图一样,均属于多用途地籍的组成部分。多用途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就是为了达到以上要求而设计的,其理论基础是计算机绘图理论与关系数据库理论。
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统,旨在为多用户提供与土地有关的信息,是城乡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多用途地籍言息系统实际上是一种大规模的、侧重于信息交流的土地信息系统,它既记录、存贮和提供土地位置、所有权、利用价值等的信息,而且也记录、存贮和提供各种各样的、与土地相关的信息,如人口密度,犯罪率等。其多用途不仅在于其数据来自多种信息源,而且更主要的是指系统提供的信息和产品可为多用途服务,供多用户使用。
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统一般由系统所处理的数据,存贮、处理、显示数据的硬件,执行一系列操作的软件,完成各种操作所遵循的过程以及管理系统的人员组成。
地图物体的数字化表示: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统内的地图物体表示,实际上是地图的数字化产品。因此,必须象地图表示物体那样,不仅要体现物体的位置、物体之间的空间关系,而且要反映与物体有关的特征信息,如物体类型、名称、长度、高度等。
地图物体的特征表示:与物体有关的特征数据,可用数字或文字表示。值得指出的是,每一物体的特征值都必须与物体对应,一般以物体的编码建立其间的联系。
空间关系表示:表示物体间空间关系的有效方法之一是拓扑技术。在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统中,拓扑技术常用于定义面状地物,地物之间的相邻和相连关系。
地图数据的组织方式: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统的地图数据可按水平分块和垂直分层的方法组织,以便于存贮和分析处理。所谓“水平分块”,就是以地图图幅为单位,或以某一地区为单位存贮地图数据;而“垂直分层”则是将地图物体分类,每一类即为一个地图数据层,存贮所有该类地物的位置数据和特征数据。
经常用于垂直分层的方式有:(1)按点、线、面状地物分层,即分别将点、线、面状地物的数据存贮在各自的层内。(2)按物体的属类分层,即按物体的类型(如道路、建筑物、河流等)分类,同类的点、线、面状地物都存放在一层内。(3)按数据的应用分类,即按数据应用的领域分别收集、存贮数据,每一领域为一层。
多用途地籍测量是在地籍测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地籍测量实际上是对不动产(土地、房屋等)的数量、质量、价值和所有权进行登记,包括必要的土地测量,边界划分,面积计算和地图绘制,从而为政府征税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颁布的全国土地、财产、牲畜和农民的调查清册,即末日裁决书(Domesday Book),1115年路易斯四世为法国进行的第一次土地测量与估价等早期的地籍测量,都是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的。
现代多用途地籍测量是随着18,19世纪欧洲地籍测量的发展而产生的,当时欧洲的大部分税收是土地税,而土地税又是以地块为单位,依土地利用(如农业用地,牧草地,果园、森林,建筑区,工业用地等)的不同而不同。显然,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土地管理、规划和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就显得愈来愈重要,对地籍测量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地籍测量的内容不仅日趋丰富,而且逐步趋向于为多用途服务。
现代多用途地籍测量可以定义为对土地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性质、范围以及有关土地信息进行的记录。它与传统的地籍测童的区别表现在:1.从多方面收集信息和数据,包括地图数字化、象片数字化、外业测量信息和其它类似于地契、财产登记表的非地图数字信息。2.提供的信息和产品可为多用户使用,为多用途服务。不仅可用于土地管理、税收,而且可用于水利、环保、规划、市政管理、人口统计等。3.以地块为空间土地信息系统组织的基本单位,以地方政府(县、市一级)土地登记办公室为信息传播的基本组织机构,大规模地交流土地信息,为国营、集体、私人企业和个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