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13:08
从1950年起,许多新独立国家的纺织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由于纺织品和服装工业只需要较少的投资,许多新独立的国家把纺织和服装业作为工业化的先行部门,大量纺织品涌人国际市场。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量进口纺织品,本国的纺织业抵挡不住来自香港、泰国、印度等低工资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的竞争,要求政府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保护本国的纺织业。
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之下,,在日内瓦召开了有关纺织品贸易的国际会议,根据美国所提出的草案,达成“国际棉纺织品短期安排”。1962年2月,在关贸总协定的安排下,签订了有效期为5年的“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安排(LTA)”,同年10月生效。长期安排的参加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纺织品贸易国,限制范围也扩大了,对所有棉纺织品都实行了有选择的歧视性限制。长期安排5年到期后,又延长了2期,每期为3年。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人造纤维在纺织品生产中的用途日益增加,发达国家要求提高纺织品的限制范围和限制水平,缔结一项适用范围更广的多边贸易协定。1972年,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在长期安排到期之前,商讨今后的纺织品贸易安排。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之下,42个纺织品贸易国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也称“多种纤维协定(MFA)”,从而把纺织品的范围从棉纺织品扩大到化纤产品,纺织品贸易如受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协定于1973年12月30日签订,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为4年,适用范围包括棉、羊毛、人造纤维及其制品。该协定西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长了3次,第4次多种纤维协定本应于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方代表于1991年同意将现行协定延长至1992年底,待乌拉圭回合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生效后就终止。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宗旨是保证世界纺织品贸易有秩序的发展,减少贸易壁垒,逐步实现纺织品世界贸易自由化,同时避免对进口国市场的干扰。通过发达国家暂时性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限制纺织品出口,为发达国家竞争力遭受到削弱的纺织业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一个机会。参加国有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印度等41个国家。中国是纺织品出口大国,并于 1984年加入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歧视性措施)主要是紧急措施(第3条)和双边协定(第4条)。
进口参加国认为它受到市场扰乱时,应先与有关出口参加国或有关国家进行磋商,以消除这种扰乱,如 60天内在限制出口要求或其他可选择的解决办法方面未能达成协议,进口国可单方面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所有的措施都是临时性的,期限不超过1年。作为限制措施主要依据的市场扰乱最初是由美国提出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特定供应者的某项产品进口的急剧而大量增长,或紧急增长;b.这些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大大低于质量相当的同类产品的现行价格;c.进口国生产者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
从市场扰乱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的市场扰乱并非针对出口国行为不当而造成的出口剧增,而是针对国对国贸易的比较优势原则的。因此它背离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为了消除进口国家的市场扰乱威胁,在符合本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要求同出口国协商,双方在以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条件缔结两国间的进出口数量限制的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纺织品进口国市场扰乱和它对出口国纺织品贸易秩序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纺织品贸易的扩大和有秩序的发展,包括对各参加国的公正待遇。
到1992年7月,美国同28个国家缔结了进口数量限制协定,欧共体同19个国家缔结进口数量限制协定。
《多种纤维协定》的实施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其关税水平高于整个工业品水平的2-3倍。该协定所建立和维持的进口配额制度严重违背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带有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为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由于纺织品贸易的大力发展是工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阶段,因此,多种纤维协定制约了发展中国家通过纺织品出口实现经济起飞,它给发展中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加。
1989年4月贸易谈判委员会(中间评审)对本领域的关贸总协定适用的统一(废除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则,适用关贸总协定的规定)方式进行了谈判,并取得了一致。
对多种纤维协定纳入关贸总协定的具体方式,美国和加拿大提出,把限定国家的输入数量限制变更为不限定国家的,采用世界统一标准的输入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制度,而发展中国家则提出,在维持限定国家的输入数量限制的同时,分阶段废除多种纤维协定,实现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最终,美国和加拿大向发展中国家作了让步,同意在10年内废除多种纤维协定规定。
自1995年起,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到2005年1月1日,该领域将完全纳入正常的GATT规则之中。特别是配额将最终被取消,进口国将再也不能对出口国实施歧视性待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本身也将不复存在,它是《WTO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一体化:使纺织品逐渐纳入GATT规则
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将在10年内纳入GATT规则。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分4个阶段,以便使进口商和出口商有时间对新形势做出调整。这些产品的一部分过去是受配额管理的。任何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存在的配额都被转入新的协议。对于配额管理的产品纳入GATT规则的结果就是这些配额被取消。
协议规定了每一阶段纳入GATT规则的产品比例。如果这些产品中的任何一项是配额管理的,那么配额必须同时被取消。比例适用于进口国1990年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水平。协议还规定,配额下允许进口的数量应逐年增长,增长率在每一个阶段都应提高。增长速度的快慢,是根据以原《多种纤维协定》中规定的增长率为基础建立的公式确定的。
10年过渡期的4个阶段。此表以原《多种纤维协定》通常使用的6%年增长率为基础。而实际上,根据《多种纤维协定》使用的增长率因产品不同而不同。
阶段 回归GATT规则的产品比例 剩余配额的放开速度
(包括取消任何一种配额) (如1999年增长率为6%)
第一阶段: 16%(最小比例,以1990年 6.96% 1995年1月1日至 进口量为基础)
1997年12月31日
第二阶段: 17% 8.7%(每年)
1998年1月1日至
2001年12月31日
第三阶段: 17% 11.05%(每年)
2002年1月1日至
2004年12月31日
第四阶段: 49%(最大比例) 配额全部取消
2005年1月1日完全 纳入GATT,并最终取消配额,《纺织品与服装 协议》废止。
配额下进口增长的实际公式应为:
※第一阶段增长率:0.1×1995年前的增长率
※第二阶段增长率:0.25×第一阶段增长率
※第三阶段增长率:0.27×第二阶段增长率
在前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阶段,纳入GATT规则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包括纺织品和服装的全部4类产品: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多种纤维协定》未涉及且截至1996年仍与WTO一般协议不一致的任何限制措施,到2005年时都必须符合WTO协议或被取消。
如果在过渡期内又出现产业受损害的情况,协议允许可根据严格的条件暂时采取额外的限制措施。这些“过渡性保障措施”与GATT通常允许的保障措施不一样,因为它们可以适用于来自特定出口国的进口产品。但进口国必须证明其国内产业正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而且还必须证明损害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即从各个来源的产生问题产品的进口都增加了,而且从特定出口国的进口急剧大量增加。保障措施限制既可以通过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实施,也可以单方面实施,但需要由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议。
在为每个国家规定配额的任何体制中,出口商都可能通过将产品经第三国转运或伪造产品的原产地来规避配额。协议包含了处理这一情况的规定。
协议还为某些类别的国家规定了特殊待遇,例如新进入市场的国家、供应量较小的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
纺织品监督机构(TMB)
该机构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由1名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他们以其个人身份履行职责。TMB监督根据协议采取的措施,以保证这些措施是一致的,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在一体化进程的每一个新阶段开始前,都要审议协议的实施情况。TMB还负责处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下出现的争端。如争端不能解决,可提交WTO正常的争端解决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