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机制

更新时间:2024-06-09 21:52

多边机制的核心是引入第三方,让博弈的参与者和利益所得者会受到群体的限制。在多边关系中,每一方既是参与者,同时也是利益获得者,每一方作出的决策都会影响到结果,同时多边机制是一种集体主义的体现。

作用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指出“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DSB)召集会议,以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利以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作出上诉报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的监督,在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谅解”强调,争端的迅速解协对于世贸组织有效的运作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它非常详细的规定了解决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时间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因此,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它鼓励寻求与世贸组织规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通过有关的政府之间的对边磋商,找到解决办法。因此,争端解决的第一阶段要求进行这样的磋商。如果磋商失败了,并经双方同意,在这个阶段的案件可以提交给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的程序

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Panel)。争端的解决机构(DSB)在接到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上必须做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这意味着在世贸组织体制下比1947年关贸总协定更容易成立专家小组.这说明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在加强.因为在原关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下,可以“协商未完”为借口拖延专家小组的成立。

专家报告的执行

争端解决程序规定贸易争端各方可以三种方式执行专家报告

(一)履行

争端解决程序强调,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述机构的建议。如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

(二)提供补偿

若违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引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

(三)授权报复

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意味着,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

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采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它部门采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采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采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

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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