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4 14:44
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是大兴安岭地区政府机构。
1964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于大兴安岭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省辖市级),受大兴安岭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省(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镇)政府。
1965年1月,林业部在大兴安岭会战区设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966年4月20日,黑龙江省黑河专区呼玛县“嫩漠公路”以北和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为南部划入大兴安岭特区的行政区。1967年11月26日,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1968年4月,设呼中区。197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领导。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原属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伦贝尔盟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全建制划归大兴安岭地区管辖。原属牙克石林管局管理的阿里河、甘河、吉文和克一河林业局划归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领导。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隶属于黑龙江省林业总局。1970年8月5日,设古莲区和阿木尔区。1977年3月,设图强区。1979年5月3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和鄂伦春自治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 原属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仍由大兴安岭地区管辖,原属地权不变。阿里河、甘河、吉文和克一河林业局划归牙克石林管局管辖。同年6月,大兴安岭林管局为林业部直属企业。1980年9月4日,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行政公署,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