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议会

更新时间:2024-09-29 10:39

蒙古议会,即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前身为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

简史

1924年11月26日,蒙古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大呼拉尔,大呼拉尔的常设机构为小呼拉尔,国家元首为小呼拉尔主席团主席。

1949年2月,在第九次大呼拉尔会议上,将更名为大人民呼拉尔,小呼拉尔改为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国家元首为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主席。1992年2月12日,蒙古通过新宪法,“蒙古人民共和国”改名为“蒙古国”,实行设有总统的议会制,大人民呼拉尔改为国家大呼拉尔(即蒙古议会)。

2024年7月1日,蒙古国总选举委员会通报国家大呼拉尔(议会)选举结果,执政党蒙古人民党获得68个委员(议员)席位,继续成为国家大呼拉尔第一大党。民主党获得42个委员席位,其它两个政党和一个联盟共获得16个委员席位。

当地时间2024年7月2日下午,蒙古国新一届国家大呼拉尔(议会)在该国首都乌兰巴托的国家宫召开首次全体会议。执政党蒙古人民党提名的阿玛尔巴伊斯格楞当选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议长)。

选举

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由蒙古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出,共76个席位,任期4年。议员连选连任无限制。负责选举的机构为选举总委员会。在国家大呼拉尔选举后30天内,由蒙古国总统颁布命令宣布召开国家大呼拉尔首次会议的日期。国家大呼拉尔首次会议将讨论决定下列组织问题:1承认国家大呼拉尔新当选委员的权力;2选举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副主席;3选举常设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主席;4任命总理;5讨论通过关于政府结构、成员法;6任命政府成员。国家大呼拉尔可通过首次会议讨论与认为必要的组织结构相关的其他问题。

权限

国家大呼拉尔行使立法权,并且仅通过国家大呼拉尔会议行使立法权。国家大呼拉尔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1对由政府和国家大呼拉尔组建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其他机构进行质询;2向由政府和国家大呼拉尔组建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其他机构提问并要求回答;3听取由政府和国家大呼拉尔组建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其他机构的报告、汇报、总结;4组建监督工作组,听取以上机构工作成果。

国家大呼拉尔为一院制议会。在国家大呼拉尔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联盟有权在国家大呼拉尔主席的选举中进行提名,如任何政党、联盟均未获得多数席位,则获得最多席位的政党或联盟有权与其他党和联盟协商提名。获得国家大呼拉尔全体委员的多数即39个和39个以上席位的政党或联盟视为国家大呼拉尔的多数派(以下称“多数派”)。获得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总席位之38个以下席位的政党或联盟视为国家大呼拉尔的少数派。

组织机构

国家大呼拉尔通过全体会议、常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常设委”)、临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议会党团及其他组织结构形式行使权力。国家大呼拉尔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会议。会议由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常设委单独或联席会议、议会党团会议组成。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须全体议员的多数到场才视为有效。起草法律和国家大呼拉尔其他决议草案和处理依照提交程序法提交的草案时,国家大呼拉尔主席根据内容将其移交负责该问题的常设委。

国家大呼拉尔主席有下列职责:(1)宣布国家大呼拉尔的例会和非例行会议,并进行准备;(2)确定例会上讨论问题的次序;(3)主持全体会议,组织讨论法律草案和其他问题;(4)协助国家大呼拉尔委员行使权力;(5)组织国家大呼拉尔对政府活动实施监督的工作;(6)在国家大呼拉尔活动中,组织维护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工作;(7)协调通过政府与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交往问题和国家大呼拉尔组建机构的工作;(8)协调国家大呼拉尔对外关系;(9)担负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大呼拉尔副主席的职责。从国家大呼拉尔选举中产生的议会党团中分别选举一名国家大呼拉尔副主席。从国家大呼拉尔占多数席位的议会党团中选出的国家大呼拉尔副主席有下列职责:(1)国家大呼拉尔主席不在时代行其职责;(2)协调与国家大呼拉尔委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有关的问题。国家大呼拉尔副主席有下列共同职责:(1)协调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其他委员会、议会党团、工作组的工作;(2)组织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和常设委会议的出席工作;(3)国家大呼拉尔主席交付的其他工作。

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是国家大呼拉尔工作的组织形式。常设委共同任务是确定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所讨论的问题,预先讨论并作出结论,同时在主管问题范畴内执行国家大呼拉尔的监督。各常设委由17至21名委员组成,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可同时被选入两个常设委中工作。常设委由从国家大呼拉尔委员中选出的主席领导,任期1年。常设委主席从该常设委成员中选出,可连任。常设委主席领导本常设委的日常工作,主持会议。常设委主席不在时由其指定的一位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根据工作部门和方向组成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共设有下列7个:1安全和对外政策常设委;2自然环境食品农牧业常设委;3社会政策与教育文化科学常设委;4政权建设常设委;5预算常设委;6法律常设委;7经济常设委。

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自其权限期满起,享受不超过一个权限期的由国家大呼拉尔确定的福利保障和保护。国家大呼拉尔主席由于辞职、被解职等原因提前结束权限的,享受与其任职时间等同期限的福利保障和保护。国家大呼拉尔确定的福利保障中包括交通工具和通讯费,该福利保障额度由政府确定执行。

会议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大呼拉尔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50个工作日。国家大呼拉尔秋季、春季例会分别于10月1日和4月5日开幕。如国家大呼拉尔例会开幕日与休息日、节日重叠则移至次日。会议期间,每周四、五,必要时周三下午组织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就国家大呼拉尔例行会议讨论的问题,全体会议预先讨论并作出决议。国家大呼拉尔主席最迟在国家大呼拉尔例会召开7日前发布命令,确定例会所讨论问题的次序。国家大呼拉尔例会开幕式上,蒙古国总统、总理、议会党团代表可发言。

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可在例会的休会时间召开非例行会议。非例行会议经国家大呼拉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或是经蒙古国总统、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倡议召开。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宣布非例行会议讨论的问题、会议日期和时间,并就此颁布命令。

国家大呼拉尔特别会议。如遇高级外宾在全体会议上发表演讲,蒙古国历史周年纪念日、历史事件等国家隆重礼仪活动,可由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宣布召开国家大呼拉尔特别会议。在国家大呼拉尔会议休会期间如蒙古国总统宣布了特别状态和战争状态的,则在此后的72小时内国家大呼拉尔特别会议不经宣布即刻召开,即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在不收到通知情况下前来开会。

议案审议

小组委员会单独负责所属常设委主管问题的具体部分,并提出问题,作出结论,提交所属常设委会议,必要时,通过常设委提交给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就提交给国家大呼拉尔的法律、其他决定草案和国家大呼拉尔所讨论决定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结论,在主管事务范围内常设委可就经讨论决定的问题作出决议。议会党团可就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正在讨论的法律、国家大呼拉尔其他决议草案方面分别作出结论,提交给主管该问题的常设委会议和全体会议。

党团

在国家大呼拉尔拥有不少于8个席位的党派联盟可成立议会党团。议会党团的成员仅为该党团提名当选的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在国家大呼拉尔占有8个席位以下的若干政党的委员们不可以联合成立一个议会党团,但他们可申请加入任一议会党团。独立提名当选的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可加入任一议会党团,但不可单独成立议会党团。议会党团从成员中选举主席,并将人选正式通知国家大呼拉尔。如在国家大呼拉尔拥有席位的任一政党解散或各党解除联盟,则视为该议会党团的活动终止。例会期间,每周一召开议会党团会议。根据议会党团成员人数,国家大呼拉尔的预算中应列入交通工具、出差、文具支出和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议会党团作为国家大呼拉尔结构的组成部分,不对本党中央机构领导直接负责所从事的工作。

议会党团的权力和义务:(1)就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正在讨论的法律、国家大呼拉尔其他决议草案方面分别作出结论,提交给主管该问题的常设委会议和全体会议。(2)督促本议会党团成员参加例会和常设委活动,使其恪守会议规定。(3)对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讨论问题的计划提出修改意见。(4)在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和常设委会议期间要求休会。(5)如实通报议会党团预算执行情况。(6)在常设委和小组委人选方面与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协商。(7)向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提交与国家大呼拉尔活动相关的建议。(8)就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正在讨论的问题表明议会党团的立场,成立工作组。(9)就例会正在讨论的问题表明议会党团的立场,成立工作组。

办公机构

国家大呼拉尔的工作条件。国家大呼拉尔设在国家宫内。国家大呼拉尔的经济、财政独立。政权建设常设委负责监督国家大呼拉尔的预算使用情况。国家大呼拉尔设有办公厅,负责向委员、常设委和其他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专业、方法、技术、组织支持并满足工作条件。

国家大呼拉尔办公厅及其负责的工作。国家大呼拉尔办公厅(以下称“办公厅”)负责执行下列工作:(1)向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其他委员会、工作组和国家大呼拉尔委员提出专业和方法建议并提供协助;(2)审查提交国家大呼拉尔的草案,根据相应规定做好提交准备;(3)组织实施法律、国家大呼拉尔其他决议草案的提交、讨论、通过、发布工作;(4)就将国家大呼拉尔会议讨论的法律、其它决议草案以及常设委、小组委、国家大呼拉尔提出的或认为必要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5)负责管理国家大呼拉尔、办公厅,及国家大呼拉尔议会党团的经济财务,根据法律法规使用预算;(6)在国家大呼拉尔委员行使法律倡议权时提供专业、方法协助;(7)满足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常设委和其他委员会会议、工作组活动的组织、技术准备、会议正常进行的条件;(8)确定国家大呼拉尔通过的法律、其他决议的最终文本,并负责其定稿、刊印和发布;(9)依序正式记录国家大呼拉尔会议和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工作议程,按秘书长确定的规定使用、保管该记录;(10)管理国家大呼拉尔、国家大呼拉尔办公厅的文件、档案事务,负责议题相关文件的复印散发工作;(11)组织国家大呼拉尔的信访活动,汇集公民、机构反映给国家大呼拉尔的申请、意见、申诉,并通报国家大呼拉尔会议,采取措施予以解决;(12)负责国家大呼拉尔、国家大呼拉尔办公厅的对外关系问题,准备必要的文件,进行通过国家大呼拉尔渠道出国访问和接待外国来访代表团的准备,为外宾、代表团提供服务;(13)协助国家大呼拉尔履行监督职责;(14)就国家大呼拉尔会议将讨论的法律、其他决议草案和具体法律的执行情况建立信息源;(15)就国家大呼拉尔正在讨论的问题任命专业分析员,并让其作出结论;(16)通过新闻媒体向公民通报、宣传常设委会议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17)保障国家大呼拉尔委员必要的信息需求;(18)履行由法律和国家大呼拉尔其他决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秘书长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且不隶属于任何党派,领导国家大呼拉尔办公厅工作,并就负责的问题发布命令。秘书长主管下列工作:(1)就法律、制度问题向国家大呼拉尔全体会议主持人进行建议;(2)就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和其他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和作出的决定制成法律文本;(3)制定干部政策,对其任命、撤职;(4)组织国家大呼拉尔的信访工作;(5)准备国家大呼拉尔预算草案,执行预算;(6)执行办公厅的行政、财务监督。

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工作组。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设顾问和工作组,在履行职责时,征求建议和快速工作。国家大呼拉尔确定国家大呼拉尔主席工作组的编制和预算支出。国家大呼拉尔主席顾问和工作组工作人员隶属于办公厅,并直接向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负责。

对外交往

国家大呼拉尔设有蒙中、蒙俄、蒙美等共51个双边议员小组。

现任领导

主席:达希泽格布·阿玛尔巴伊斯格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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