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总统选举法

更新时间:2024-10-31 21:27

大总统选举法是中华民国国会为袁世凯制定的关于选举他做大总统有关事项的法律。

历史沿革

1913年10月4日中华民国国会宪法会议通过并颁布。1913年7月12日,中华民国国会正式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宪法。由于意见分歧,制宪进展迟缓。在袁世凯的压力和利诱之下,国会决定先待议决宪法中关于总统选举部分。10月4日,宪法会议违反法定程序,在宪法制定前通过并颁布了大总统选举法。该法规定,大总统任期为10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大总统改选之年,由大总统任命的参议院参政认为“政治上有必要时”可以不改选。改选时,继位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的候选人为限,传己传贤传子都没有限制。10月6日,在袁世凯武力威胁之下完成袁世凯当选为大总统的法定程序。10月10日,袁正式就任。根据大总统选举法,袁世凯就成为终身且世袭的大总统,成为皇帝总统。

1913年10月,由宪法会议颁布。规定:“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40岁以上,并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选举权由全体国会议员行使,其方式是国会组成“总统选举会”投票,投票的规定为:(一)须由选举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二)用无记名投票法;(三)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的为当选;(四)如果无人当选,即须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还无人当选,则就第二次投票时得票较多的两人来决选,以得票超过投票人总数之半的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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