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8 11:3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从预防大气污染、保证大气环境质量的目的出发,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分析、评价拟议的开发行动或建设项目在施工期或建成后的生产期所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质量可能带来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避免、消除或减少负面影响的对策,为建设项目的场址选择、污染源设置,大气污染预防措施的制定及其他有关工程设计提供科学依据或指导性意见。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在现状调查、工程分析和影响预测的基础上,以法律、标准等为依据,根据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其主要目的在于:
① 量预测评价区内大气环境质量的变化程度;
② 根据可能出现的高浓度背景,解释污染物迁移规律;
③ 与环境目标值(标准)比较,了解环境影响的程度,对拟建项目的选址方案、总图布置、产品结构、生态工艺等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
④ 优化合理的布局方案、治理方案;
⑤ 从大气环境保护的角度评价拟建项目的可行性,为项目建成后进行环境监测布点提供建议。
评价工作级别的确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3-2008),选择导则中推荐模式的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级,结合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参数,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然后按评价工作分级判据进行分级。
根据项目初步工程分析结果,选择l~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 (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为:
Pi =(Ci/Coi)X 100%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oi ——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
Coi一般选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l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标准的,如TSP、PM10,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3倍值,对于该标准中未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标准,应选用地方标准中的相应值。对于上述标准中均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矿山项目常见大气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TSP、PM10)、NO2、SO2和CO。
评价范围的确定
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最远影响范围确定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即以排放源中心点,为半径的圆或2×D10%即为边长的矩形区域作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当最远距离超过25 km时,确定评价范围是25 km为半径的圆或2 km×25 km为边长的矩形区域。评价范围的直径或边长一般不应小于5 km。
大气环境状况调查
a 污染因子的筛选
在污染源调查中,应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和当地大气污染状况对污染因子进行筛选。首先应选择该项目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较大的污染物为主要污染因子,其次,还应考虑在评价区内已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污染源调查中的污染因子数一般不宜多于5个。采矿工程大气污染因子主要有TSP(粉尘、扬尘)、PMl0、S02、N02等。
b 大气污染源调查对象
对于一、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分析项目所有污染源(对改扩建工程应包括新、老污染源)、评价范围内与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建项目等污染源。如有区域替代方案,还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所有的拟替代的污染源。对于三级评价项目可只调查分析项目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污染源坐标、污染物排放方式(点源、面源)、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气筒参数(高度、出口直径等)。
评价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a 现有例行监测资料分析
收集评价范围内及邻近评价范围的各例行空气质量监测点的近三年与项目有关的监测资料。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数据统计规定,分别统计分析各个监测点不同取值周期的浓度均值,如年均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等,按照区域相应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长期浓度、短期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达标情况(或超标情况、最大超标倍数)和变化趋势。
统计分析一定周期内,短期浓度(日均浓度、小时平均浓度)的超标率情况。分析不同季节(取暖期与非取暖期,或春、夏、秋、冬季节)主要大气污染物污染水平的变化情况。
利用历史资料分析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应对其采用的监测方法、仪器性能、监测频次等数据的有效性予以说明,评估数据质量。当项目同时开展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时,应对历史资料与现状监测结果的系统误差进行评估、说明。
b 空气质量现状监测
(1)监测项目。选择筛选出的污染因子作为监测因子,矿物建设项目监测因子主要有TSP、PM10、SO2、N02等。
(2)监测布点。在评价区内按以环境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布性的原则布点。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10个;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数不应少于6个;三级评价项目,如果评价区内已有例行监测点,可不再安排监测,否则,可布置1~3个点进行监测。
(3)监测制度。一级评价项目不得少于两期(夏季、冬季);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必要时也应作两期;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
污染气象调查分析
a常规气象资料调查要求
气象观测资料的调查要求与项目的评价等级有关,还与评价范围内地形复杂程度、水平流场是否均匀一致、污染物排放是否连续稳定有关。
环境目标值确定
用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目标值主要指环境质量目标值.是经过有关环保部门批准的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通常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相关的地方标准中的指标,缺项则由选定的国外标准等补充。
总量控制目标
总量控制是指控制某一区域内全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使该区域环境质量达到特定目标的方法。以总量控制目标评价拟建项目时,评价参数主要是由更高行政区分解下来的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此外,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值、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状况,对拟建项目的总量控制目标提出具体要求。
评价指数
常用的评价指数是单项指数Li=,Li≥l为超标,根据预测值和评价指数计算结果,绘制各污染因子的等浓度曲线,指明其超标区域或未超标情况下最大区域的位置和面积、超标区的功能特点、变化范围和平均值。当计算出某评价因子的日平均值或一次取样浓度值超标时,应再计算其季(期)或年平均浓度值的超标小时数或频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