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9 20:43
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大连市地方政府主管服务行业的政府机构。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5号),设立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并挂大连市粮食局牌子,正局级建制。市服务业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商业局(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职责划给市发展改革委。
(三)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将原市经委“成品油流通、报废汽车回收、老旧汽车更新、二手车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责划入市服务业委;将原市商业局(市粮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服务业委。
(四)增加“城区经济工作”相关职责;增加“拟订会展业发展规划、政策”职责。
(五)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各级储备粮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发展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参与制定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及运行态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市服务业委归口的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究服务业集聚区布局、城区服务业发展以及服务业重大项目推动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组织拟订加快全市城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组织实施对城区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运行监测和考核评价。
(六)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业企业改革、流通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流通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推动流通服务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七)负责拟订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推动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等规划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负责拟订会展业发展规划、政策。
(八)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起草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法规及规章草案,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流通领域依法行政和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供求状况,调查分析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规定对成品油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流通和储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储备政策、规章制度、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全市城乡驻军及国家重点项目等粮食供应。
(十一)负责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储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市场体系、加工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负责对粮食购销和各级储备粮的管理、指导与协调,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十二)按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及流通领域相关的专项执法和监督检查。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