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3 16:03
大连市民政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落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取暖救助工作,参与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城市取暖、司法等方面的救助政策,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城市地名规划,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纂和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市养老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对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一)办公室(法制处)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章和制度,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新闻发布工作,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政府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相关听证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进入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组织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参与听证等,负责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人员的管理,指导本系统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本局和市行政审批局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社会救助处
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取暖救助工作,参与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城市取暖、司法等方而的救助政策,拟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区划地名处
负责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销名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城市地名总体规划以及市内四区的地名详细规划,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纂和审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管理,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县)、区际区划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六)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市城市养老福利机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市管养老福利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慈善社工儿童福利处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儿童权益保护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国内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事务处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障人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婚姻、殡葬、残障人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殡葬管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残障人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残障康复等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市管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大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子刚
主持局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文丹
负责区划地名、儿童福利、福利彩票等方面工作。分管区划地名处、儿童福利处、市福利彩票中心。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中山区民政局、旅顺口区民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大连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华
负责行政管理、民政法制、规划财务、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事务、对口帮扶、东西部扶贫协作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法制处)、社会救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负责分管部门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西岗区民政局、瓦房店市民政局、长兴岛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大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肖冰
负责行政审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养老服务、老龄、组织人事、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工青妇、老干部等方面工作。分管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养老服务处、老龄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负责王华副局长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沙河口区民政局、庄河市民政局、金普新区民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刘英杰
负责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负责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甘井子区民政局、普兰店区民政局、长海县民政局。
二级巡视员:杨萍
协助局长做好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市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取暖救助工作,参与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城市取暖、司法等方面的救助政策,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城市地名规划,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纂和审定工作。
(六)拟订全市养老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对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收养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市殡葬事业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市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一)办公室(法制处)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章和制度,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务宣传、舆情应对、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政府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民政法制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相关听证等工作,负责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进入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组织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参与听证等,负责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人员的管理,指导本系统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本局和市行政审批局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市本级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社会救助处
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农村取暖救助工作,参与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城市取暖、司法等方面的救助政策,拟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区划地名处
负责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办公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销名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城市地名总体规划以及市内四区的地名详细规划,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的编纂和审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管理,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县)、区际区划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六)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有关标准,拟订老年人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指导全市城市养老福利机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市管养老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负责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慈善事业工作和社会工作。
(八)儿童福利处
负责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权益、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相关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牵头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障人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婚姻、殡葬、残障人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殡葬管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拟订残障人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指导落实,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残障康复等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市殡葬服务机构、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市管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鉴定指导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民政外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模范先进人物表彰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科技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