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8 15:43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 (以下简称“天津企联”)成立于1980年,是天津市成立最早的非营利性综合类社团组织,是天津市政府授权的雇主组织代表,是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社团登记机关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指导下,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桥梁纽带、搭建平台、培训咨询等有效服务。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 (以下简称“天津企联”)成立于1980年,是天津市成立最早的非营利性综合类社团组织,是天津市政府授权的雇主组织代表,是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社团登记机关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指导下,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桥梁纽带、搭建平台、培训咨询等有效服务。
天津企联目前已拥有千余家会员单位,遍及全市各领域,涵盖了央企、地方国有、民营、合资、外资及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已成为本市规模和影响力大、联系企业面广、服务功能强、最具广泛代表性的综合类社团组织。
天津企联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 , 坚持依法治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弘扬企业家精神,助力改善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和优秀企业文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加入本会。
1、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共同组成天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开展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履行雇主组织代表职责,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呼声,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
2、评选表彰由市政府命名的天津市优秀企业家,负责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候选人。
3、进行天津百强企业排序及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推荐工作,编写天津市百强企业分析报告。
4、开展天津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活动,承担成果的申报、审定以及管理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负责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级创新成果。
5、举办“经济大讲堂”系列活动和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及资格认证,并根据企业需求举办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企业咨询、企业沙龙等活动,组织省市间、企业间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6、根据中国企联工作部署,推荐企业参加中国企业新纪录和全国企业文化成果的评选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天津市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T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津投资设立的企业、相关组织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治会,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围绕企业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本市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三)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参加天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和指导区雇主组织参与三方机制工作。
(四)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企业改革创新、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企业文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六)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的专题调研工作。
(七)依法依规开展全市企业百强排序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家等相关活动。
(八)提供企业管理培训、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智力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九)组织参加中国企业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开展国内外企业和企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十)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本市依法取得营业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2)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拥护本会章程;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
(2)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3)拥护本会章程;
(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
(四) 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五) 为推动本会工作,在遵循商业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六) 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七)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 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 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会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及相关人员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赞助及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保证协会正常运转或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