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3 10:52
天津市医院协会(原名:天津市医院管理学会)正式成立于2000年6月18日。2005年12月换届,2006年7月6日更名为天津市医院协会。
面向患者、服务医院、发展事业、和谐社会。
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编辑出版刊物;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部门名称: 负责人:
组织发展部 赵凤喜 吴炳昕
培训部 吴汉章 张晓玉
信息部 韩景献 赵淳
自律维权部 程津新、杜智 艾克林
办公室 刘兵 韩晶
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 聂铁屏
医疗安全与医院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 吴汉章
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高仲阳
医疗保险专业委员会 李军
医院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 张晓玉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专业委员会 李柏林
门急诊管理专业委员会 李 琳
现任会长及法人代表刘兵(教授、研究员),原任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院长,现任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医院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长、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员、天津市专家协会理事。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2人。办公地点在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行政楼。学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设置办公室、培训部、组织交流部、自律维权部、报刊信息部等部门及“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专业委员会”等七个专业委员会。共有团体会员60个,个人会员400余名。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天津市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Tianjin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THA)。会徽为“ ”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疗行业管理,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和《章程》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会员单位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卫生局,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4号(第一中心医院内)。
第二章 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及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我市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医疗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疗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安全,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学术探讨、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之间、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协助建立健全医院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改善与促进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
(九)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
(十)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医疗工作;
(十一)编辑出版科学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
(十三)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发展企业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全国医院管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 团体会员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3、与医院经营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咨询机构;
4、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本会团体会员的院级主要领导;
2、本会团体会员的院级副职领导、职能科室或专业科室领导;
3、取得卫生管理(医药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
4、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机构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者;
5、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资深会员
已经退休离开管理工作岗位,退休前作为本会会员五年以上者,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工作,对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五)企业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可发展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业会员等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条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二、四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各分支机构、专职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协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兴办或管理的与本会宗旨、任务、业务范围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本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局和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局和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报卫生局、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医院协会
2006年6月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天津市医院管理学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的类别和条件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各类会员条件见《会章》第三章第八条。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会章第三章第十条、十一条,作如下规定:
(一) 会员单位的权利:
1、有推荐、选举及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3、参加本会为会员单位举办的联谊活动;
4、会员单位的人员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研讨、培训班以及学术会议时,可享受1—2个名额会务费酌情减免10%-20%;
5、免费获得本会编印的内部资料;
6、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交流活动;
7、享受本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推荐、选举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3、有资格参加推荐为本会各专业奖的候选人;
4、有资格参加本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的评比;
5、有权获得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及本会授予的继续教育学分;
6、本会主办的期刊,在稿件水平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发表会员的稿件;
7、本会组织出国访问、考察、交流所选派人员必须是会员;
8、个人会员在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班以及学术会议时,可享受会务费优惠10%-20%;
9、 免费获得本会编印的内部资料,个人会员订阅学会主办的报刊费用适当减免;
10、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各项服务。
(三)本会会员均应自觉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利益,遵守会章及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为学会的发展和建设献计献策。
三、 会员的吸收和审批
1、单位会员:凡欲加入本会的单位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办理入会手续。
2、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同意,经本会审核批准,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
3、名誉会员:按有关条例审批。
4、各类会员的会员证统一印制,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
四、 会员的会籍管理
1、不同类别会员入会均应填写不同的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应交本人一寸近照两张。
2、建立会员档案,并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
3、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一年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4、已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
5、丢失会员证应向发证单位声明,按原证号补发。
五、 会费交纳办法及标准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均应按届次(5年/届)缴纳会费,以支持学会开展活动。会费直接缴至本会财务,会费标准如下:
1、单位会员会费:一级医院300元/年,二级医院500元/年,三级医院1000元/年,医药企业、国内企业5000元/年,外资及合资企业10000元/年。
2、个人会员会费:10元/年,国内企业个人会员200元/年,外资企业个人会员500元/年。
3、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六、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各类会员的会费应按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2、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七、退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