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20:3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9】15号),设立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房地产行政管理、住房保障和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测绘和地籍、房籍的测量管理工作;负责地籍和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的管理;负责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管理;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用途管制;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六、拟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资产处置及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定级估价和价格管理,公布基准地价;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评估价格确认和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订土地使用租费标准。
七、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和评估单位的资质管理。
八、负责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其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负责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和组织矿泉水评审鉴定工作;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的认定、保护管理。
九、按职责分工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职责分工负责地热资源的开发项目和保护方案的审查。
十、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拍卖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交易、经营、抵押、担保、典当和房屋租赁、置换、交换、经纪、信息管理。
十一、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
十二、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组织房屋普查工作。
十四、负责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
十五、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利用、腾迁整理、综合整修、装饰装修和改变用途的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直管公有房产资产管理;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
十七、组织指导并监督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和改革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和各类违规行为;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八、负责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和改革的统计分析,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本系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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