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8 23:51
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区政府管理部门,由区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重管理,以区管理为主。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印制和使用。
(十一)组织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