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更新时间:2023-12-18 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成立于1999年7月,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是天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具体负责在天津管辖水域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和水上安全通信的管理职责,负责辖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负责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八)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规定区域内的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辖区海事公安工作。

(十)负责管理、指导本局机关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海事业务、法制、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十一)承办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综合计划处、财务会计处、人事教育处、指挥中心(搜救中心办公室)、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船员管理处、危管防污处、船舶检验管理处、安全管理处、航海保障管理处、基建装备处、科技信息处、审计处、党组工作部(组织处)、宣传处、纪检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

处室办事机构:政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分支机构:新港海事局、南疆海事局、海河海事局、北疆海事局、东疆海事局、大沽口海事局、大港海事局

后勤管理中心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聂乾震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一级巡视员:王士锋

党组成员、副局长:柴进柱

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海波

党组成员、副局长: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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