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08:34
按照《太原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组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本市环境保护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整治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
三、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负责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监督实施;依法施行环境保护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及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
五、落实本市污染减排目标和国家、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削减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提出本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环保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征缴使用。
七、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意见;审批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监管;依法实行区域流域和行业企业限批制度。
八、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推进产业能源结构调整,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三同时”、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九、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区环保审查意见;组织协调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
十、负责辐射安全(核安全)监督管理,拟定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核设施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对全市环境监测单位实施监管,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编报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信息。
十二、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制定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堆、基准和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推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负责本市与国际及地区间环境保护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受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
综合科
法规与标准科
人事科
科技与财务科
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监测科
水生态环境科
大气环境科
土壤生态环境科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科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机关党委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闫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