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联邦宪法

更新时间:2022-11-27 20:05

奥地利联邦宪法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现行宪法。1920年10月1日由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同年11月10日生效。1925年和1929年两次修改。1934年极右势力上台后被废除。1945年奥地利第二共和国成立后宣布1920年宪法及其后两个修正案继续有效。1972年、1974年和1975年又三次修改。全文分为总则、联邦立法机关、联邦执行机关、州的立法和行政、审计监督和财政管理、宪法保护以及最后条款,共7章152条(其中有些条款已废除)。

宪法规定,奥地利是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联邦制共和国。议会行使立法,由直接普选产生的国民议会和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组成。议会通过的法案须送总统签署,由总理公布。联邦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有权召集、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有权提出弹劾或罢免总统的动议。总统一般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联邦总理,政府成员不要求是国民议会议员,但须具备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的资格。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设审计院和人民律师院来监督行政机关。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公民不得无合法理由而回避投票。议员和总统候选人皆由政党提出,参加竞选的政党可派代表进驻各级选举委员会。宪法修正案、弹劾总统案及某些普通法案,议会通过后还须举行公民复决。1/3的国民议会议员或联邦议会议员联名,始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并须至少过半数议员出席的国民议会以2/3多数通过,还必须交付公民复决,获有效票的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该宪法第149条列举了至今仍然有效的宪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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