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更新时间:2024-10-10 22:5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定义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

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类型: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与丙类,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与霍乱;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客观行为必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甲类传染病的具体危险。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追诉。

责任形式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过失。但也有学者提出,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缺乏“法律有规定”的前提,从而认为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宜将“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视为本罪的客观超过要素,既不需要行为人明知该结果的发生(但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也不需要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实施本罪行为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常见问题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两个罪名都是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但是,妨害公务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第四种情形而言,即“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护的法益不同

前者要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后者则是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后者既可以是暴力、威胁方法,也可是非暴力、威胁方法。

3、犯罪样态不同

前者只能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后者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形式,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

4、构成要件行为不同

前者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刑法第330条规定的第四种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行为。

5、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只能是自然人,后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6、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使用暴力阻碍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传染病防止工作的,同时构成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第一种情形,即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两个罪名都涉及到了不合格的产品。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护的法益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2)构成要件行为不同

前者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后者主要表现为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

(3)构成要件结果不同

前者必须是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后者必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

(4)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护的法益不同

前者涉及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2、构成要件行为不同

前者泛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责任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后者仅指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3、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外,后者还可由单位构成。

4、构成要件结果不同

前者必须是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后者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也就是说,前者只能是实害犯,后者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

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关系

滥用职权罪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是指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护的法益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务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2、构成要件行为不同

前者泛指各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后者仅指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行为。

3、构成要件结果不同

前者必须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者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也就是说,前者只能是实害犯,后者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

4、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外,后者还可由单位构成。

本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关系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都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都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结果,主观上都是过失。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护的法益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

2、构成要件行为不同

前者表现为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后者表现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

3、犯罪形态不同

前者是结果犯,包括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情形,后者是情节犯。

4、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外,前者也可由单位构成。后者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2003年5月15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并对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染甲类传染病或严重危险具有故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秩序,后者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四种行为,后者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后者仅限于自然人。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案例剖析

海南东方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疫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区分适用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智的亲人从湖北省武汉市来到海南省东方市居住,当天被告人张某智与其一起吃饭,后串门数次。1月19日张某智出现发热症状,自行吃药未好转,于1月24日、27日和28日三次到东方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张某智隐瞒了与武汉人员接触史的事实,在医院门诊输液时向针水瓶回收桶内吐口水。1月29日张某智乘坐动车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

裁判结果

海南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致使与其密切接触的19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与其同属一诊疗空间的50人被居家隔离观察,其居住的小区被封闭管控,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为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违反新冠肺炎防控规定,隐瞒行程、隐瞒病症、隐瞒接触史等情形,导致病毒传播或传播风险的案例。通报这些案例时,开始公安机关大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现在看来很多案例的定性是有争议的。近日,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对此类行为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疫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适用进行分析探讨。

根据《意见》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已经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即满足以下条件才构成此罪:

1.犯罪主体必须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2.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主观上明知。

3.客观上有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行为。

4.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满足上述4个条件,对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只要有导致新冠病毒传播风险,不必实际传播致人感染就可构罪;而对于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还必须满足第5个条件,即已经造成新冠病毒实际传播致感染的才构成此罪。

本案张某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首先,张某智不属于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主体。时间节点对该罪的认定十分关键,张某智属于事后确诊,而非事前已经经过医疗机构确诊。其次,张某智也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第三,张某智主观上“明知”的判断依据不足。张某智尚不确定自身一定构成新冠肺炎,其在实施相关造成疾病传播的行为时,主观上可能更多的是侥幸、轻信的心理。

根据《意见》规定,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被确诊,只是后来确诊的,就不能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时如果行为人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轻信的过失,就可以考虑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而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所以对于实施上述行为时没有被确诊,后来被确诊的,只有在新冠病毒被实际传播导致他人确诊感染的情况下才构罪,没有人被确定感染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传播的则不构成此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者相同之处都是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主要是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人在明知或具有主观过失情况下不执行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形,而对于不执行其他防控措施的则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且不限于确诊或疑似病人。

为充分体现依法防控的要求,《意见》出台后,对于此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还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某智故意隐瞒与武汉人员接触史,不遵守相关规定,不执行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据此,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词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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