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3 23:12
妾(拼音:qiè)是汉语二级通用规范汉字。此字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古字形从辛(刑具),从女,本义指有罪的女人,即女奴。后指妻妾的妾,指旧时男子除正妻外另娶的女子。妾又用作女子对自己的谦称。
会意字。从“妾”字的甲骨文字形来看,它的下部是个“女”字(图B),表示“女人”;上部是个“辛”字的省写(图A),“辛”就是一把“平头铲刀”。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中说:“辛“是给有罪者或异族俘虏行黥刑时所用的刀、凿一类的刑具,黥刑无法表现在简单的字形之中,所以就借施刑的工具来表现。因此,“妾”就是指古代的“女奴”。不过,甲骨文中“妾”的用法等同于“妻”,没有贵贱之分,更无是“有罪女子”之证。所以,论者多以为“妾”上所从的“图A”形,与“龙(图C)”“凤(图D)”头上的同形,都是头饰,“妾”“童”等字上部究竟是刑具,还是头饰,尚需进一步的研究。
金文字形与甲骨文字形基本一致。小篆字形的下面还是一个“女”字,它的上面趋向了线条化,变成了一个“辛“字。楷体的字形是沿袭小篆的字形而来的,只是将上面的“辛”字省写成“立”。
“妾”字在古代社会里一般用来表示“女奴隶”。由于妾的特殊身份,因此在古代社会又往往成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因为“妾”的地位低下,因此又引申作“女子自称的谦称”,如战国宋玉《高唐赋》中说“妾巫山之女也”,意思是说“我是巫山的女儿”。
(表格信息来源:《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字典》)
【卷三】【䇂部】七接切(qiè)
有辠女子,给事之得接於君者。从䇂从女。《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
【注释】①给事:供职。②女为人妾:原文是:“卜招父舆其子卜之。其子‘将生一男一女。’招日:‘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③娉(pin):问名。古代婚礼“六礼”之一。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有辠女子给事之得接於君者”注:十二字一句。妾、接叠韵。有罪女子给事,若《周礼》女酒、女浆、女籩、女醢、女醯、女监、女幂、女祝、女史、内司服、女御、缝人、女御、女工、女舂抌、女饎、女稾各若干人,各有奚若干人是也。郑注:“女酒,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云得接於君者,如内司服、缝人,皆有女御。郑云:“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是也。奚,女部作㜎。
“从䇂女”注:䇂女者,有罪之女也。七接切,八部。
“《春秋传》云:女为人妾”注:传字今补。《左传·僖十七年》:“卜招父曰:男为人臣。女为人妾。”越王句践亦云:“身请为臣,妻请为妾。”
“妾,不娉也”注:此释《左传》妾字之义,别於上文有罪女子之得接者也。《内则》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不必有罪,故云尔。此与释《尚书》“𤊾席”“曰圛”一例。
七接切,入叶清 ‖妾声盍2部(qiè)
妾,不娉。七接切。十。
【丑集下】【女部】 妾;部外笔画:5
《广韵》《集韵》《韵会》《正韵》竝七接切。音踥。接也。得接于君子者也。《礼·曲礼》: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前汉·五行志》:处妾遇之而孕。注:处妾,童女也。
又国名。《山海经》:雨师妾在其北。杨慎曰:雨师妾如姮娥织女之类,非。下文元股国在雨师妾北,可证。
又姓。汉妾胥,妾志,见《印薮》
《说文》:从䇂从女。䇂音愆。
(表格信息来源:汉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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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方言字音的声母和韵母用国际音标标注;各方言点的字音以当地城区中老年人口音为依据,仅作参考
(参考资料:《汉语方音字汇》、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