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7 18:41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战前(甲)奥斯曼帝国(土耳其)所属近东部分地区、(乙)德国所属非洲殖民地、(丙)德国所属西南非和太平洋诸岛,均由国际联盟委任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进行统治。被统治的殖民地称为委任统治地,受委任进行统治的国家称为受委任国。受委任国的任务,对甲类委任统治地,是给予行政“指导及援助”;对乙类委任统治地,是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作为单独的领土担负地方行政责任;对丙类委任统治地,是按照各种保证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组成部分加以治理。在形式上受委任国与委任统治地是一种“保护”关系,受委任国对国际联盟负责,须就委任统治地之情况向行政院提出年度报告。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成立联合国时,甲类委任统治地,如伊拉克、叙利亚和黎巴嫩,均已成为独立国家;而乙类和丙类委任统治地,则被转为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的托管领土。
按照国际联盟盟约的说法,“委任统治地人民的幸福和发展,是文明世界的神圣责任”,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办法是“把委任统治地人民的监护工作委托给发达国家”。这些受委托的国家的资源、经验和地理位置等条件足以承担该项义务,并愿意接受委托,这些国家代表国际联盟以委任统治的方式实行监管或监护。
尽管“委任”的源头可追溯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把爱奥尼亚群岛“委托”给英国“保护”、1885年柏林会议《议定书》把刚果自由邦“委托”给比利时国王“治理”,但委任统治成为“现代国际政治上的一种新制度”,还是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特殊情况而创设的。在“新制度之下,凡旧德意志及奥斯曼帝国所放弃的‘非欧洲’领土,几乎全部由‘主要协约国及其联合国家’为之选择特定国家,施行统治权,经国际联盟正式委任,并受国际联盟之监督。此等领土即称为‘委任统治地’”。
既然委任统治只是“受任国的代理统治”,那么,委任统治制度就包含这样的属性:一是“国际联盟为特定土地上的人民的利益而实行委任统治”;二是“受任国为国际联盟会员国”;三是“受任国为暂时的过渡的统治”。然而,“委任统治条款”存在缺陷:没有把“主权在委任统治地”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没有确定一个标准,即客观衡量委任统治地人民“有无自立能力”,何种情况下就算具备了“自理能力”;没有明文规定国联收回委任统治地的权利。结果,“委任统治”仍是与其他类型的殖民统治没有多大区别的殖民方式,并非什么新的举措。
委任统治制度作为一个历史事实,标志着一次大战后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总政策的一种新动向,即国际化地解决殖民地统治问题;标志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战胜国维护殖民统治出现了新的形式,即在国际联盟监督下、按国际法貌似公正地解决列强纠纷以避免更大国际冲突的形式。这种形式,取代了过去那种由几个帝国主义国家私下瓜分、直接兼并殖民地的形式。说到底,这种制度对殖民地来说只不过是“才离狼窝,又入虎口”。因此,列宁尖锐地指出:委任统治制度是委托帝国主义对殖民地实行“盗窃和抢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