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培训

更新时间:2024-05-29 03:09

委托培训是由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公务员所在部门选送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是由公务员本人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考试,到各级国家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方式。接受培训的公务员的管理机构或所在部门,与培训院校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培训关系。

委托培训目的

提升岗位技能,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关系方

委托培训的对象是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职工;

委托的对象是各种职业培训实体,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工培训中心及其他培训实体。

委托培训关系依用人单位与受托实体之间的委托培训合同而发生。

委托培训性质

委托培训一般都属于非学历教育,只要按照用人单位的培训要求,按期保质地完成培训任务,并发给培训证书即可。

委托培训合同

委托培训合同是委托单位与代培生及学校为确立人才培训关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1.委托培训合同的主要条款

(1)代培的院校、所学专业和学习期限;

(2)委托方承担的代培费和代培人员的生活、学杂和医疗等费用的标准;

(3)对代培人员学习纪律和学习成绩的要求及奖惩办法;

(4)学成后。代培人员应在委托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岗位及有关待遇;

(5)违约责任(包括代培人员违纪、成绩不合格、不去委托单位工作;委托单位不按合同支付各种费用、不录取代培人员或不适当安排工作的处罚办法);

(6)免责条款;

(7)经济担保条款;

(8)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法;

(9)其他约定的条款。

2.三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明确代培人员的来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委托单位委托高等院校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通过高考、按省教委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或者双方协商确定录取分数线录取;另一种是委托单位自己挑选代培人员。

(2)代培人员的费用承担及汇款的方式,时间、数额应当写明。

(3)明确代培人员毕业后,囚校方的原因,造成代培人员不回委托单位工作,校方应承担什么责任;代培人员囚委托单位的原因,擅自离开学校,委托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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